文号 | 宜政发[2008]203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2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已经 2008年9月28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于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八日 宜兴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实施办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下简称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土地有形市场内进行。 本市土地有形市场设在市土地交易服务中心。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国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国土部门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活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方式: (一)自行办理; (二)指定或授权下属事业单位具体承办; (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承办。 市发改、规划、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五条 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各镇(园区、街道)应当根据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科学确定国有建设用地需求,在每年10月底前向市国土部门上报本地区次年度国有建设用地需求计划。 市国土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土地市场状况和各地上报的用地需求计划等,编制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国土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拟定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出让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部门组织实施。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规划指标、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第七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等。 第八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和媒介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 市国土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地价评估由市国土部门下属地价评估机构进行,根据需要也可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 市国土部门应当建立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集体决策机制,并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集体决策,综合确定标底或底价。 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让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二条 出让人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同时应当邀请公证和监察部门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进行全程公证监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拍卖出让方式: (一)经营性项目用地以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的,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二)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三)土地用途和建设要求无特别限制的。 第十四条 对不具备拍卖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招标出让方式: (一)除获取较高土地收益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并明确具体政策的; (二)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五条 对不具备拍卖、招标出让条件的,应当采取挂牌出让方式。 对不能确定是否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的具体宗地,可由市国土部门集体决策认定出让的具体方式。 第十六条 招标出让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出让人发布招标出让公告; (二)投标人索取招标出让文件,办理报名手续; (三)出让人对报名的投标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竞买资格; (四)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五)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三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六)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七)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七条 拍卖出让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出让人发布土地拍卖出让公告; (二)竞买人索取拍卖出让文件,办理报名手续; (三)出让人对报名的竞买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竞买资格; (四)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活动。 1、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2、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3、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4、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5、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6、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7、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8、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9、竞得人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主持人、记录人及所有参与竞买的竞买人签名。 第十八条 挂牌出让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出让人发布土地挂牌出让公告; (二)竞买人索取挂牌出让文件,办理报名手续; (三)出让人对报名的竞买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竞买资格; (四)交易。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1、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2、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3、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4、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五)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1、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2、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3、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十九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出让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一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国土部门应当记录在案,并限制其两年内在本市竞买、竞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二)拖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三)成交后未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四)成交后未按规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宜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宜政发[2006]112号)同时废止。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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