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08]175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2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安全生产防火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今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发现整改了一大批火灾隐患,全市防火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的火灾形势不容乐观。9月24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强调指出,进入9月份以来,火灾等安全生产事故呈现多发态势,必须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努力保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为认真贯彻落实9月24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各级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结合“十一”黄金周安全防火工作特点,市政府要求全市各镇、园区、街道和市各有关部门,对全市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网吧、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迅速开展拉网式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全力杜绝火灾事故发生,为“十一”黄金周创造一个安定、祥和的消防安全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措施,迅速部署落实当前消防安全工作 “十一”黄金周期间,人、财、物流动加快,诱发火灾的因素也相应增多,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此,各镇、园区、街道和市各有关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牢固树立“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指导思想,坚决克服松懈麻痹、畏难厌战情绪,切实增强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立即行动起来,把做好消防安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来抓。要结合各自实际,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迅速部署和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大检查。 二、各司其职,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 各镇、园区、街道和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此次检查。公安、消防、安监、文化、工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开展针对性的检查,对于不符合开业条件的各类人员密集场所,一律立即停止营业。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大对非法经营场所的打击力度,对无营业执照或经营范围与营业执照不相符的,一律取缔;文化部门要针对是否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开展拉网式检查,对非法经营单位立即取缔;公安、工商部门要严格场所营业时间人员的核定,严禁各类公共娱乐场所超员营业;消防部门要立即开展对重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同时要严把审批、验收关,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一律不得通过验收,对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场所,经检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逾期不改,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当撤销原同意意见,并抄送工商、文化等相关部门。 三、严格标准,逐个过堂,及时消除各种火灾诱发苗头 要将公共娱乐场所,特别是酒吧、KTV、音乐茶座等人员集中、安全疏散相对困难的场所作为此次检查的主要对象。要按照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要求,对场所的每个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设施逐一过堂。要督促业主对场所的消防设施、电气线路进行全面检查,积极采用漏电报警系统、消防推闩、电子巡更系统等新技术新产品,提高建筑防范火灾能力。对建筑内装修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按照先停后换的原则,严格控制可燃、易燃、高分子材料的使用。场所营业时绝对禁止蜡烛、焰火等各种形式的火源和电焊、气焊等火灾危险性高的作业。要将员工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应急疏散演练作为检查重点,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要继续抓好已查出火灾隐患的监督整改,对仍未整改的单位要加强跟踪监督,切实落实防范措施,确保安全。检查要做到“五个一律”:凡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经检查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是采用聚胺脂泡沫塑料装修的一律停业整改;公共娱乐场所一律不得使用任何烟花和火炮。 四、严密值守,加强演练,切实做好灭火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落实执勤战备制度,加强消防车辆和装备器材的维护保养,要对公众聚集场所、旅游景点以及节日期间举办庆祝和集会活动的场所,加强适应性训练和模拟实战演练,修订完善灭火救援预案,保证发生突发事件时能拉得出、打得响。同时,要指导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制定科学、合理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督促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场所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各场所要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开展防火检查、员工教育、预案演练等工作,切实提高单位及员工查改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引导疏散人员等防范火灾的“三个基本能力”,落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范管理行为,预防和减少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防止火灾事故。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