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发[2008]191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2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妥善解决临太湖水域住家船整治所涉及的本市无住房专业渔民的生活困难,切实巩固住家船集中整治成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本市无住房专业渔民进行安置。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渔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根本,妥善解决本市专业渔民因临太湖水域住家船整治而产生的住房问题,有效改善渔民生活质量,保证住家船整治的持久效果,真正把住家船整治和无住房专业渔民安置工作办成一项社会认可、群众满意的实事工程、民心工程。 (二)基本原则 安置工作须遵循以下三项原则:一是属地负责的原则。安置工作由渔民户籍所在地政府全面负责。市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市各有关部门做好业务指导和政策把关工作。二是公开公平的原则。对安置对象界定、补贴资金发放等涉及渔民切身利益的环节,要从严把关,实行阳光操作,主动接受监督,杜绝弄虚作假等不良现象。三是确保稳定的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本着为渔民解难事、办实事的宗旨,想方设法解决渔民的后顾之忧。要定期排查安置工作中出现的各类不稳定因素,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矛盾化解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目标任务 围绕“居者有其屋”的目标,从根本上解决临太湖水域住家船整治所涉及的本市无住房专业渔民的住房保障问题。相关镇(街道)要在10月底前,完成安置方案的制订报批工作;11月底前,按市政府审批确定的安置方案做好落实工作。 二、安置对象的界定 (一)享受安置政策的渔户,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的专业渔民; 2、持有太湖渔业捕捞许可证(每证仅供一户使用); 3、住家船因集中整治而灭失; 4、岸上无自有住房。 将自有住房于2000年1月1日后出售或赠予他人、或因拆迁等原因享受过安置政策的渔户,不列为本次安置对象。 (二)安置对象的确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1、渔户申请。由渔户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效的户籍和无住房证明及太湖渔业捕捞许可证,一并报所在村。 2、村级初审。村级根据渔户申请,对其户籍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将有关情况在本村予以公示(期限不少于10天)。公示后无异议的渔户名单上报至所在镇(街道)政府。 3、镇级复审。镇(街道)政府对村级上报的渔户情况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报市农林局。 4、市级审核。市农林局会同公安、房产部门对所有申请购房补贴的渔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政府。 三、政策措施 (一)购房补贴政策 1、补贴标准和面积。对符合安置条件的每户渔户,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发放购房补贴,资金由市、镇两级按8∶2的比例分担。3人以下(含3人)的渔户,补贴面积为75平方米;4人以上(含4人)的渔户,补贴面积为90平方米。 2、资金结算方式。市财政在市政府完成安置方案审批后,按上述补贴标准和面积将资金一次性划拨给相关镇(街道),由各地具体负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从该项资金拨付到位后的次月起,《市政府关于开展住家船集中整治的工作意见》中规定的无房户租房补贴即停止执行。 (二)安置措施 具体安置措施由各镇(街道)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既可利用当地现有空闲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进行安置,也可通过市城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调剂一批限价商品房进行安置。对购房的渔户,所在地政府要帮助其解决房屋产权的合法性问题,确保一次性安置到位。 对无购房意愿和能力的安置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住家船集中整治的工作意见》有关规定,按时发放租房补贴。资金来源由各地自行解决,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原定标准。 四、组织领导 1、要加强领导。市成立本市无住房专业渔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农林、公安、建设、住房保障、财政、监察、信访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对安置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各有关镇(园区、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安置工作按时全面完成。 2、要落实责任。渔民户籍所在地政府对安置工作负总责,具体要做好房源落实、政策解释、矛盾调处等工作,确保社会安定。市农林部门要对安置对象进行准确界定,并牵头做好安置工作的协调推进。市公安、建设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安置对象的界定审核工作。市住房保障部门要根据各地安置情况,帮助落实一批限价商品房,并做好有关监管工作。市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补贴资金,并做好资金的拨付和跟踪管理工作。市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安置工作进行全过程监察,确保无住房渔民得到妥善安置。 3、要严肃纪律。安置工作涉及渔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规范操作。对所有享受安置政策的渔户,要将其安置形式、补贴额度、房屋来源及面积等进行公示,认真接受群众监督。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以及套取、截留、挤占补贴资金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