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发[2008]188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2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宜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宜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健康保障水平,缓解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实际问题,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筹集遵循的原则是:政府组织引导,城乡居民自愿参加,市、镇[(园、区、街道)(下同)]和村[(居委)下同]、参保对象个人共同出资,征管分离、互助共济、专款专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三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第四条 本保险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组成宜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乡居民医保办)。 第五条 宜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委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宜兴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经办支付业务。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设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业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业管中心),聘用医保专管员进行具体的支付补偿工作,基金年度自求平衡,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六条 经办机构的人员及工作经费不得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由市财政列入预算。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七条 年度终了前,市城乡居民医保办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影响基金收支的相关因素,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八条 市城乡居民医保办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市城乡居民医保办与市业管中心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条 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基金预算时,经办机构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第十二条 基金收缴时,以村为单位,向缴款人或单位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收款票据。 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后,应向捐赠方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 第十三条 本保险以公历年度为单位进行筹集。限定每年的12月31日为征缴入库日,补偿期限为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以入院住院日期为准。各镇必须在11月30日前将收缴的基金全额上缴至市财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除按规定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和中小学生医疗保险的对象外,户口在本市的所有城乡居民均应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第十五条 参保对象筹资标准按照《宜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对参加本保险的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以民政局核定的为准)个人自负部分,由各镇或村财政承担。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坚持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城乡居民医保办委托各镇收缴。市政府向各镇下达任务书,各镇向村下达任务书,并纳入各级年终考核,严格奖惩。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城乡居民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用于增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鼓励有条件的行政村对纯农业人口的自负部分进行适当补贴。 第四章 基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由宜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城乡居民医保办负责基金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部门在具有资质的国有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联社设立基金收入财政专户,市城乡居民医保办在市财政部门确定的金融机构设立基金支出专户,业管中心在市财政部门确定的金融机构设立基金支出户,各镇财政所在市财政部门确定的金融机构设立基金收入镇级分户。 基金收入镇级财政分户用于收缴城乡居民个人上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本基金的资助、捐赠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财政专户上缴所征收的基金。 市级基金收入财政专户用于汇集镇级收入分户基金收入、镇财政补贴、市财政补贴、上级补助资金及市级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资助、捐赠等款项。 基金支出专户用于按支出进度向市业管中心转付所需资金。 基金支出户用于按有关规定和对定点医院的考核结果支付补偿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费用。 第二十一条 基金使用实行按月发放,年终决算。 第二十二条 基金支出时,由市业管中心每月底根据工作的进展情况,编制下月度用款计划,报市城乡居民医保办审核;市财政部门根据审核金额,及时将批复金额拨付到市城乡居民医保办,由其将基金在每月15日前拨付到市业管中心支出户。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当年度筹资总额的15%左右,其中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0%(含风险基金)。 第二十五条 结报补偿严格执行《宜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城乡居民住院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制度的意见》和《宜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补助暂行规定》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市业管中心要按照规定,本着简化手续、方便患者的要求,及时审查、核算和支付参保者的医疗费用,不得拖欠。 第五章 基金决算 第二十七条 年度终了后,市城乡居民医保办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城乡居民医保办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章 基金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业管中心每月向市财政部门、市城乡居民医保办上报基金收支使用情况月度报表,每季向以上两个部门书面汇报基金收支使用情况,同时采取张榜公布形式向社会公布,让参保对象直接进行监督,保证参保城乡居民享有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条 市财政部门、卫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对业管中心办理的医疗费用补偿情况,每年要组织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市审计部门每年对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卫生、审计部门。对侵占、挪用基金的,由其上级机关限令归还;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因工作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城乡居民医保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以前颁布的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