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发[2008]177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2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对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作了一系列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及《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无锡市《市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按照“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以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条件为前提,合理确定保障标准,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逐步扩大城市住房保障覆盖面;继续实施以货币保障为主,实物保障为辅的有效操作办法;根据宜兴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积极开拓“新市民”的住房保障新领域。进一步健全我市廉租住房制度,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力争到2010年,全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外来及进城务工人员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二、进一步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三)工作目标。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要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按照“政策出台、资金落实、应保尽保”的要求,在2007年全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的基础上,2008年将住房保障对象扩大到城市低收入家庭,对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对城市低保无房家庭及其他低收入特殊住房困难家庭逐步实行实物配租。 (四)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将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 2008年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特困职工家庭以及人均月可支配收入700元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五)不断完善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 要逐步提高实物配租的数量,对烈属、市级以上劳模、市社会福利院已成年的孤残儿家庭、重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6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等城市低保无房家庭,尽可能实行实物配租,根据房源情况轮候实施到位。 (六)科学制订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根据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租赁补贴:按不足保障标准面积部分,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宜兴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保障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宜兴市特困职工优惠证》的住房困难家庭,城区每人每平方米每月补贴10元,非城区每人每平方米每月补贴6元,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季向相关家庭发放;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区按每人每平方米每月补贴6元,非城区每人每平方米每月补贴5元标准计算,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对该家庭应享受的租赁补贴按规定进行结算。 实物配租:按不低于该家庭可享受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配给,保障面积内的租金按廉租住房租金收取,超面积部分按市场租金收取。 (七)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采取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可以在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建成后由政府回购,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 三、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八)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逐步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资产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根据房源情况轮候实施到位。 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具有本市城市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5m2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城市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125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5m2以下的低收入家庭。 (九)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以集中建设为主,必要时在其他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 (十)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商品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政府建立回购机制,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回购。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由政府优先回购或经政府同意后,购买人方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和税费等相关价款,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十一)实施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试点。对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因特殊情况无力支付全额房款的,可试行政府和个人共同拥有同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办法。 个人拥有的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份额不得低于其所购房屋的50%。政府产权份额部分由购房家庭租用,租用期一般不超过5年,租金标准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与其签订租赁协议实施动态管理,在租赁期内,该家庭可分期赎回,但租赁期满必须全部赎完,租赁期满未完全赎完的,由政府启动回购机制。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二)多渠道改善外来及进城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集中居住、集中服务、集中管理”的原则,在外来及进城务工人员集中的园区内,通过政策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办法,建造供租用的集体宿舍,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并由用工单位向产权单位租用,以有效解决该部分人员居住、管理、生活服务等问题。 (十三)有效探索新参加工作及引进外来人才的住有所居问题。根据我市人才管理部门提供的人才住房需求情况,按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由住房保障部门组织集中开发建设专门供租赁使用的小户型公寓楼,有条件地向引进外来人才家庭以及工作二年以上的新组建家庭出租,以缓解该部分家庭住房需求的矛盾。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十四)确保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根据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将住房保障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住房保障;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住房保障资金的部分;四是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十五)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相关政策。一是保障性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或按成本价出让的方式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并合理确定区位布局。三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四是保障性住房实行省政府确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五是保障性住房所产生的收益全额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基金。 (十六)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责任。建立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负责研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宜兴市城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是市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及管理工作,要全面掌握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情况,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和各自职责,尽快完善和落实各项配套政策。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我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做好对我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并实施动态管理;市公安部门做好保障家庭的户籍、人口的核定工作;市劳动及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保障对象就业、收入、养老保险等情况的信息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做好保障对象住房状况认定工作;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并确保住房保障的各项资金落实到位;市规划部门要合理安排保障性住房的区位布局;市国土资源部门抓紧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市税务部门确保保障性住房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到位;各镇、园、街办以及社区居委要积极配合民政及住房保障部门做好收入及住房情况的信息调查等基础工作。 (十七)加强监督考核。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对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市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住房保障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十八)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