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08]151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2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尊老金发放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宜兴市尊老金发放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更好地体现对高龄老年人的关爱,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尊老金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尊老金发放对象为本市户籍,年满90周岁(含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第三条 尊老金发放标准为: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第四条 尊老金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一)90—99周岁老年人的尊老金支出渠道为:环科园(含新街街道)由本级财政全额承担;其他镇(街道)按照市、镇(街道)两级财政7:3的比例承担,市财政承担70%,镇(街道)承担30%。 (二)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尊老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五条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老龄办)是尊老金发放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尊老金资金的监管部门。 第六条 尊老金申领、审批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本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尊老金的申请,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镇(街道)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对申请人身份、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填写宜兴市领取尊老金审批报告表,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市老龄办。 (三)市老龄办对上报材料作出审批意见。 第七条 尊老金的核发:尊老金的发放由市老龄办组织实施。每年分两次发放,敬老节期间发放上半年尊老金,春节期间发放下半年尊老金。享受尊老金的对象每年审核一次,新增对象周岁当月开始享受。发放对象死亡的,从死亡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尊老金的资金专款专用,不得虚报、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八条 市老龄办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并完善相关工作台帐,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规范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管。凡发现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尊老金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尊老金属政府对高龄老年人的长寿补贴,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老龄办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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