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08]150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2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体现党和政府对高龄老人的关怀,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98号)和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尊老金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11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在我市设立“尊老金”,为90周岁(含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长寿补贴,具体办法如下: 一、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原享受的长寿保健补贴纳入“尊老金”发放,维持现行的月人均200元的发放标准,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二、90-99周岁的老年人“尊老金”发放标准为月人均100元,所需资金由市、镇两级财政7:3承担。 三、“尊老金”是政府对高龄老年人的长寿补贴,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