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08]147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2 |
文件类别 | 通知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保障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投标保证的统一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交易市场秩序和交易行为,按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锡建标[2008]1号文件精神,对我市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投标保证金实行统一代收代退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标保证金管理的对象和交纳范围 1、凡按规定在宜兴市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的所有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其投标保证金按宜政办发[2006]141号文件精神,由市招投标中心设立统一专户,负责统一收取和退还。 2、投标保证金交纳的范围:凡按规定在宜兴市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投标人都必须交纳保证金。 3、保证金帐户及名称:投标保证金交纳至统一专户。单位名名称:宜兴市招投标中心;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宜兴支行;账号:892010189300007502。 4、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按本通知精神,在招标公告等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由市招投标中心代收代退,以及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方式、交纳截止时间等。 二、投标保证金交纳的时间和数额 1、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间。投标人在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并到招投标中心综合信息科开具往来款单据,投标人以市招投标中心开具的往来款单据作为交纳保证金的证明。否则,招标人不得发售招标文件。 2、投标保证金交纳的数额。一般工程的投标保证金按不超过合同估算总价的2%交纳,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不予计息),具体按招标文件确定。 三、投标保证金的管理 1、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方式和要求 投标人限以汇票、本票、转帐支票、电汇形式将投标保证金交纳至宜兴市招投标中心投标保证金帐户,其他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概不接受。 出票人均必须与投标人名称相一致,且票据出票地必须是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外地投标企业在宜兴市已设立分公司,并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的,经总公司委托(出具委托书),可以由其分公司缴纳投标保证金。外地投标企业由宜兴市分公司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投标保证金的票据出票地必须是分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地。 未按规定方式、时间、金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其投标文件。出票人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的、票据出票地不是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其投标文件 2、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在办理工程承发包合同备案手续时经市招投标中心建设项目交易科在往来款单据上签字后,中标单位至市招投标中心综合信息科以电汇、转帐形式办理无息退款手续。对其余投标人,则在中标结果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以电汇、转帐形式办理无息退款手续。 3、违约责任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将以下内容列入招标要约: (1)截止开标前3天,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未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说明而在投标截止日不来投标的,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2)投标人递送投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被查实有串标、围标、陪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5)投标人有违约违规行为或被投诉、举报的,在调查处理期间,保证金暂不退还,待调查处理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6)招标文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4、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1)投标保证金专用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市招投标中心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2)根据要约和相关规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由市招投标中心将投标保证金转给市财政。 集体投资工程类项目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办法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