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08]141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2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市各行政执法监督岗、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根据《市政府聘请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和设立市行政执法监督岗》的通知(宜政办发[2008]140号)文件精神,为便于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和行政执法监督岗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以及加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和行政执法监督岗的互动联系,充分发挥监督员和监督岗的作用,促进依法行政,现就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市行政执法监督岗监督职责和内容、相关程序和制度明确如下: 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职责 (一)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全市行政机关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 (二)向市政府法制办和有关行政机关反映、传递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违法活动的检举、投诉和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市政府法制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可以持《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现场了解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 (四)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可以当场提出纠正意见或向有关行政机关建议予以纠正,也可以向市政府法制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监督意见,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督办; (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获得、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六)调查、了解行政机关对有关监督事项的办理情况; (七)参加有关行政执法监督的培训和业务知识的学习;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职责。 二、市行政执法监督岗监督内容 (一)行政机关要求企业执行的文件,是否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是否违背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是否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是否适当; (三)行政机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有法定依据,是否符合收费的范围、标准和对象; (四)行政机关是否有向企业要求集资、赞助、摊派或者要求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义务等; (五)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使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是否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行政机关是否有越权行政、执法不公或者失职行为; (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审批)是否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八)其他侵犯企业和单位等合法权益的情况。 三、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和市行政执法监督岗监督程序和监督结果的处理 (一)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证》,表明身份,亮证监督。证件要严格按照《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不得借作他用,一旦遗失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法制部门,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市行政执法监督岗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违法执法现象,可以提出口头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监督意见。书面监督意见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就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 (三)相关行政机关对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市行政执法监督岗法定代表人口头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当场能够解决和纠正的应当当场解决和纠正;当场不能解决和纠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就问题的处理情况向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市行政执法监督岗法定代表人作出书面答复。 (四)对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市行政执法监督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监督意见,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作出书面答复或答复不满意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提请市长签署督查令,责成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督办。 (五)市行政执法监督岗铜牌应当悬挂在本单位醒目位置。 四、工作制度 (一)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和市行政执法监督岗法定代表人可根据工作实际,参加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日常监督检查,也可以参加由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评议。 (二)市政府法制办将每半年集中召开一次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和市行政执法监督岗工作例会,征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交流工作情况、探讨研究执法监督工作、开展业务培训等。 (三)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和市行政执法监督岗平时每二个月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向市政府法制办进行一次书面反馈,填写《依法行政工作意见和建议表》(见附表),反馈的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行政机关有无乱施行政处罚、执法不公、越权行政等情况;行政机关是否要求集资、赞助、摊派或要求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义务等行为情况;对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等。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向市政府法制部门反馈。《依法行政工作意见和建议表》涉及有关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具体问题的,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就有关问题的落实情况进行答复。 附:依法行政工作意见和建议表(略)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