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08]124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2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在门诊补偿中的受益程度,经研究,市政府决定调整《宜兴市2008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宜政发[2007]174 号)中关于门诊补偿的相关规定,调整时间为 2008年8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具体内容如下: 原第五章第十五条门诊补偿中,规定参保人员每人每日每次门诊处方中药品可报部分按50%结报补偿,最高补偿额30元;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个人帐户未用完的,余额部分结转下一年度。现调整为:参保人员门诊个人帐户中的余额可直接充抵门诊药品费用,最高补偿额30元, 余额部分结转下一年度。 其余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