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07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横山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1-31)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2 17:24:26   [        ]     
文号 宜政办发[2008]122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2
文件类别 通知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宜兴市横山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日

宜兴市横山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横山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维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和江苏省《关于实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意见》、《江苏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后期扶持项目,是指纳入经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的项目,即符合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条件的村级规划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横山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横山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后期扶持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移民安置区村民受益,先急后缓、重点解决移民生产生活突出问题等原则。后期扶持项目管理遵循“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尊重民意、全程监督”的原则。所在镇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的领导主体、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后扶办)会同市发改、财政等部门负责具体项目管理;在项目选择和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并尊重移民和移民安置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立移民和移民安置村群众共同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机制;市后扶办会同市发改、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检查、监督。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五条  项目确定的基本原则

1、坚持尊重民意的原则。确定扶持项目,要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所在村组(自然村)群众的意见,统筹移民与安置地原住居民利益。

2、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产生活方式等,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在认真分析发展现状与突出问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项目。

3、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以解决当前移民安置地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目标,重点加强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加强交通、饮水、教育、医疗、农业产业化等方面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4、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在国家的帮助和支持下,结合项目建设,动员移民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增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尽快致富奔小康。

5、坚持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并重的原则。项目的确定既要考虑加快发展生产,又要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移民安置区生产发展、生活水平提高、生态环境改善。

6、坚持维护稳定的原则。在切实维护移民群众合法利益的前提下,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和处理好相关群众的问题,促进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移民安置村的社会稳定。

第六条  项目重点限于移民安置村组(自然村)、移民群众能直接受益的公益性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跨村和移民安置村组(自然村)以外的项目。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安排跨村和移民安置村组(自然村)以外项目的,应征得相关移民安置村组(自然村)大多数移民和移民村群众的同意。应尽量避免安排经营性项目,以规避风险。

第七条  项目确定的程序

1、成立村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监督小组。有关镇人民政府在广泛听取各村移民和移民安置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或由移民安置村群众提名并经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选举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监督小组成员,监督小组人数5~7名(单数为宜),并选举产生组长1名。该村项目监督小组应由移民后代占大多数、原迁移民和非移民占少数的村民组成。

2、项目规划。按照市后扶办的要求,村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监督小组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和大多数群众的意愿,结合本村年度可用后扶资金额度(本村核定范围内的移民后代人数×600/每年),每5年制订一次后扶项目建设规划。监督小组要召开专题规划会议,集体商量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确定未来5年拟建后扶项目(5年内的后扶资金额度也可以集中一年用于较大的项目)。

3、公示。各村委会将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监督小组确定的拟建扶持项目于公开场所予以公示,以征求绝大多数村民的意见,使项目更贴近实际,更体现群众意愿。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后期扶持项目的申报由各有关村向所在镇政府申报,镇政府将所辖村的扶持项目审核汇总后,向市后扶办申报。市后扶办对各镇上报的项目资料进行审定核实后,与其他部门联合审批或报上级部门审批。

1、项目申报资料。各村填报横山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申报表,并附有村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监督小组会议纪要、小组成员集体签名材料(会议签到表)、会场照片、扶持项目公示照片和项目实施区位图、建设地点等资料,报所在镇政府。

2、镇政府汇总上报。镇政府对所辖行政村上报的后期扶持项目及附件资料进行认真审查,结合本镇年度可用后扶资金额度(本镇核定范围内的移民后代人数×600/每年),综合考虑各村自身财力,按照“先急后缓、突出重点”的原则,可对各村上报项目的工程规模、实施年度进行统筹安排和调整,并征得各村及所在村移民群众的同意后,报市后扶办审定。

3、项目批复。市后扶办对各镇上报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查核实,根据项目使用后期扶持资金总额的大小综合平衡,确定优先实施项目并会同市有关部门联合审批或报上级部门审批。使用后期扶持资金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或使用后期扶持资金且总投资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后期扶持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市发改局会同市后扶办联合报无锡市发改委和无锡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管理机构联合审批,并报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管理机构备案。使用后期扶持资金50100万元的后期扶持项目,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使用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下的后期扶持项目,可直接编制实施方案,由市后扶办会同市发改局、财政局联合审批,并报无锡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管理机构备案。

4、项目更改。若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原规划项目进行更改,村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监督小组要按照项目规划的相关程序及时上报相关资料,并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后扶办,由市后扶办会同市有关部门联合审批或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要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按照已批复的后期扶持项目的建设内容和要求,遵照有关行业管理规定,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后,其主要内容需要变更的,应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一条  镇根据扶持项目批文,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同时按照不同工程类别主动申请市相关部门给予技术指导。具体项目责任主体一般应为项目法人,不便组建法人的,项目责任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由镇统一组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负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按招标和有关行业规定进行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法律文书,由所在镇政府鉴证、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项目合同要求对项目施工进度、质量要求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备项目档案;镇政府必须以行政村为单位分别建立申报项目的资料档案以备查。

第五章  项目验收、评估

第十六条  后期扶持项目由项目审批单位或其委托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在实施完成后半年内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前,必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和财务审计。

第十八条  后期扶持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法人单位或建设单位移交移民村(组)进行后期使用、管理及日常维护。

第十九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验收运行两年后,由市后扶办组织对项目进行效益评估。

第六章  项目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按年度拨付,各级、各部门均不得挤占、截留和挪作它用。项目法人单位或建设单位要单独记帐,不得与其它帐目混为一体。

第二十一条  后期扶持项目经批复后,按工程进度和合同拨款,工程完工后应留不少于10%的质保金。

第二十二条  资金拨付方式。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填写财政资金报帐申请表和后期扶持项目建设情况表(必须有村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监督小组全体成员签名),镇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市后扶办,经后扶办和财政局共同审核、会签后,由财政局统一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拨付。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结算。扶持项目完工并经审计公示后,结余资金可转入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超支资金,由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小组成员确认并签字后转入下一年度经费支出,或者由镇、村自行配套解决。

第七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后扶办、发改局、财政局应会同监察部门对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监督,镇政府加强对所辖村扶持项目的督查指导。对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严肃查处,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主动接受各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管理机构、发改、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后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