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08]115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2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去冬以来,我市太湖防护林工程建设在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太湖地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发[2007]73号)和市农林局《关于加快推进湖滨生态带建设的意见》(宜农林[2008]7号)等文件精神的指导下,得到了较快推进,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对照实施“治太”工程的标准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突出表现在有些乡镇“惜本”思想较重、操作程序不规范、建设标准不统一、管护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太湖防护林工程的整体质量和效益。为进一步加强太湖防护林工程的建设管理,打造治理太湖、保护水源的示范性工程,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优化环太湖地区生态环境为目标,坚持生态优先,注重因地制宜,加大资金投入,严格建设标准,严把工程质量,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把太湖防护林工程建设成为调节生态平衡、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对外形象、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示范工程、民心工程、精品工程。 二、目标任务 到2009年初,全面完成环太湖200米及14条主要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两侧各50米范围内、总面积达2.4万亩的生态防护林建设任务;按照建设“涵养林、景观带、生态园、休闲区”的要求,高质量建好入湖河道与渎边公路节点工程。 三、工作要求 1、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太湖防护林建设是“铁腕治污、科学治太”的重要标志性工程。各级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和关注,并给予了必要的政策、资金扶持。同时,省里将按工程类项目的规范,对太湖防护林建设开展专项审计监督。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建好太湖防护林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多算环境帐、政治帐,少算经济帐、成本帐,切实把太湖防护林建设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加大资金投入,组织优势力量,形成强大合力,促进工程高质量实施到位。 2、要进一步提高建设标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把规划设计环节,严格建设标准和施工质量,使防护林在生态修复和休闲景观等方面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要加强方案设计,重点区域要按照建设生态景观型涵养林的要求,提高苗木品种规格和档次,充分展现景观效果;要采取工程造林、整地造林的方法,实施专业施工、专业管护,确保防护林的成活率和保存率;要严格按照市农林局先前下发的“湖滨生态带建设技术指标”,科学组织施工,提高建设成效;要抓紧做好未流转土地的流转工作,确保彻底流转到位,实现净地建设。市农林局要按照太湖防护林建设技术标准,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发现问题要及时要求整改。 3、要进一步提高管护水平。各镇(街道)作为太湖防护林管护的责任主体,要坚持“一种就管”的思想,引入市场机制,优选管护队伍,按照“六定”要求,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措施,确保绿化质量和景观效果。要加强灌排沟系建设,确保旱能灌得进、涝能排得出,旱季不失水、雨季不积水;要加强苗木扶育管理,确保林下无人为间作、套养现象,无死株、缺丛现象;要加强有害生物防治,确保苗木健康成长;要加强巡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和存在不足,及时采取科学措施进行补救。市农林局要加强对管护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和森林病虫情况的监测预报,从源头上控制太湖防护林的病虫受害率。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切实提高工程质量,体现我市造林绿化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行政首长负责制,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采取定片、定河、定港的方法,实行“河长”制,为太湖防护林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对今冬明春造林地要及早做好土地流转工作,并按照景观带的要求,精心编制建设规划。规划方案须报市农林局审查备案。 2、认真落实政策。为加快太湖防护林建设,市政府对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土地租用、造林补贴等都出台了具体的补贴政策。各地要从保护农民利益的角度,认真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确保土地彻底流转到位,有效防止农户在防护林带内间种农作物,确保以净地供施工单位建设。 3、强化督查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有效的督查考核机制,加强对防护林建设和管护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管。市农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针对各地建设机制、建设进度和建设成效进行检查考核,确保防护林按标准、按要求建设管护到位。对符合设计要求、造林保存率达90%以上的,按实结算造林补贴资金;对未达到建设要求,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不予补贴。对管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由相关部门对照新造林管护技术标准,采取百分考核制逐块进行验收。未建立专业化长效管护机制的,不列入考核范围。对全年考核评分在80分以上的(含80分),由财政足额发放年度租地补贴;70-80分(含70分)的,将扣减100元/亩的租地补贴;60-70分的(含60分),将扣减 200元/亩的租地补贴;60分以下的,不予享受租地补贴。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