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08]101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2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患慢性尿毒症参保对象的实际困难,参照周边县市补助结报方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市政府决定从 2008年1月1日起,调整《宜兴市城乡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补助暂行规定》(宜政办发[2006]104号)中针对尿毒症患者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原第四条申报办法中,规定每年7月、12月到所在镇(园区、街道)填写鉴定申请表,并按要求附上相关材料进行申报。现调整为:每季度到市城乡居民医保业务管理中心申报,并附上符合规定的门诊血透治疗费发票。 原第五条补助方法中,规定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规定审核后,通过所在镇(园区、街道)医保办予以发放。现调整为:在市城乡居民医保业务管理中心申报后,直接办理补助手续。 原第六条补助标准中,规定慢性尿毒症年度最高补助标准为5000元。现调整为:慢性尿毒症年度最高补助标准为8000元。 其余特殊病种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