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08]99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2 |
文件类别 | 通知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现将市监察局、市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对全市风景区、农林场圃及其他区域城乡规划的执行情况开展执法监察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执法监察工作。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六日 关于对全市风景区、农林场圃及其他区域城乡规划的执行情况开展执法监察的实施意见 (宜兴市监察局、宜兴市规划局、宜兴市城管执法局、宜兴市建设局、 宜兴市国土资源局、宜兴市旅游局、宜兴市农林局、宜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为确保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得到严格执行,促进我市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宜兴市人民政府《宜兴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宜政发[2007]35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全市风景区、农林场圃及其他区域城乡规划的执行情况开展执法监察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宜兴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为依据,积极开展对全市风景区、农林场圃及其他区域城乡规划的执行情况开展执法监察。 二、目标任务 通过执法监察,摸清和掌握全市在风景区、农林场圃及其他区域内的违法建设情况,督促各镇(园区、街道、场圃)及各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在风景区、农林场圃及其他区域乱占农林用地建造住宅、以借农业开发为名建造高档生活用房和经营性场所等违法建设行为,确保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得到严格执行,促进我市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本次执法监察的组织工作,成立由市监察局局长周水仙同志任组长的全市风景区、农林场圃及其他区域城乡规划执行情况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监察局、规划局、城管执法局、建设局、国土局、旅游局、农林局、法制办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监察局副局长唐福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地点设在市监察局(具体成员名单附后)。 四、范围和内容 在全市风景区、农林场圃及其他区域违法建设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未经批准,以农业开发为名,建造非农业设施用房,特别是建造高档生活用房或经营性场所; (二)未经批准,把原生产用房通过翻建、改建成生活用房或经营性场所; (三)其他未经批准的违法建设。 五、方法和步骤 这次执法监察分动员部署、自查摸底、重点检查、处理整改四个阶段进行。自查摸底和重点检查可根据实际需要穿插进行,力求取得实效。 1、动员部署( 2008年5月15日至5月31日):由监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成立全市风景区、农林场圃及其他区域城乡规划执行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组,并召开监察工作组成员会议,部署开展此次专项执法监察的具体工作。同时,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通过媒体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举报和监督。 2、自查摸底(2008年6月1日至6月30日):此次专项执法监察所涉及的单位要利用开展制度完善和规范执行年活动的契机,结合本单位实际,严格对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各镇(园区、街道、场圃)要对本辖区内是否存在违法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履行职责对全市风景区、农林场圃及其他区域违法建设情况进行摸底检查,并按自查情况如实填写《全市风景区、农林场圃及其他区域违法建设情况自查表》后,在6月25日前上报专项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3、重点检查(2008年7月1日到7月31日):根据自查摸底掌握的情况,监察工作组将采取听汇报、查台账资料和现场查验的办法,对全市风景区、农林场圃及其他区域违法建设情况进行逐一检查。 4、处理整改(2008年8月1日到9月30日):对于在自查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立即整改,对违纪违法案件,要及时组织力量查处。需要移送其他部门调查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六、工作要求 1、精心组织、认真对待。各成员单位必须抽调机关人员,集中精力做好专项执法监察工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良好的工作作风认真开展检查,确保检查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2、实事求是、查纠结合。要确保检查摸清情况、注重实效,对检查中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责令被查单位进行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严格要求、规范操作。要求相关镇(园区、街道、场圃)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执法监察工作,一方面做好自查自纠的工作,另一方面要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本辖区违法建设的真实情况。同时,要以此次检查为契机,在今后对城乡规划的管理工作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坚决杜绝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