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08]86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2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农林局、发改局联合制定的《宜兴市发展现代高效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宜兴市发展现代高效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农林局、发改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发展现代高效农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财政扶持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促进现代高效农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宜兴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宜发[2008]2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单位申请、公开公平、统一标准、严格考核、专款专用、体现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预算中安排。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总额控制。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符合发展高效农业政策意见的奖励。重点是: (一)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农业项目; (二)鼓励引导各类资本投资高效生态农业; (三)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四)鼓励农产品创品牌。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市农林局、发改局、财政局共同负责。 (一)市农林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立项计划;受理相关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及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组织对项目的考核和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并编制奖励建议方案。 (二)市发改局:负责专项资金年度立项计划的审核和管理;受理农业龙头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复核、督查等;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参与项目的考核。 (三)市财政局:落实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参与项目的考核;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考核和拨付 第七条 企业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在项目完成或获得有关文件、证书后,如实填写《宜兴市发展现代高效农业专项资金申请表》,同时提交必要的附件和证明材料,经所在镇(园区、街道)初审后,统一报市农林局(农业龙头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市发改局)。 第八条 联合考核。市农林局、发改局和财政局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宜兴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宜兴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办法》,对申请企业的项目实施情况及提供的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考核。 第九条 汇总上报。根据立项计划和考核情况,编制、复核奖励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兑现拨付。经批准后的奖励方案由市农林局、发改局和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兑现拨付到企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奖励一年申请一次,原则上在当年的12月10日前上报。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收到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应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专项用于农业项目。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市监察局、审计局和财政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农林局、发改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