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05期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农林局发改局关于宜兴市发展现代高效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12-7)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2 17:18:34   [        ]     
文号 宜政办发[2008]86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2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农林局、发改局联合制定的《宜兴市发展现代高效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宜兴市发展现代高效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农林局、发改局)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发展现代高效农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财政扶持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促进现代高效农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宜兴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宜发[2008]2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单位申请、公开公平、统一标准、严格考核、专款专用、体现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预算中安排。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总额控制。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符合发展高效农业政策意见的奖励。重点是:

(一)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农业项目;

(二)鼓励引导各类资本投资高效生态农业;

(三)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四)鼓励农产品创品牌。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市农林局、发改局、财政局共同负责。

(一)市农林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立项计划;受理相关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及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组织对项目的考核和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并编制奖励建议方案。

(二)市发改局:负责专项资金年度立项计划的审核和管理;受理农业龙头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复核、督查等;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参与项目的考核。

(三)市财政局:落实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参与项目的考核;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考核和拨付

第七条 企业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在项目完成或获得有关文件、证书后,如实填写《宜兴市发展现代高效农业专项资金申请表》,同时提交必要的附件和证明材料,经所在镇(园区、街道)初审后,统一报市农林局(农业龙头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市发改局)

第八条 联合考核。市农林局、发改局和财政局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宜兴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宜兴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办法》,对申请企业的项目实施情况及提供的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考核。

第九条 汇总上报。根据立项计划和考核情况,编制、复核奖励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兑现拨付。经批准后的奖励方案由市农林局、发改局和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兑现拨付到企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奖励一年申请一次,原则上在当年的1210日前上报。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收到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应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专项用于农业项目。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市监察局、审计局和财政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1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农林局、发改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