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08]79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2 |
文件类别 | 通知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有效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维护良好金融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宜兴实际,就严厉打击违法金融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打击重点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诈骗贷款,使用虚假经济合同诈骗贷款,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诈骗贷款,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诈骗贷款的; 2、更换名称逃废银行债务的; 3、公司注册资本虚假,取得银行贷款后拒不偿还的,或者抽逃注册资本的; 4、借贷后采用欺诈、拖延手段拒不还贷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6、以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金、解散、破产以及抽逃、隐匿、转移资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的; 7、通过非正常的相关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的; 8、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致使银行贷款本息难以收回的; 9、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的; 10、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11、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权),损害银行债权的; 12、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的; 1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 14、无偿还能力的企业互为担保,向银行借贷的; 15、通过其它方式诈骗贷款、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诸如伪造营业执照、公章、印鉴骗取贷款等。 二、强化监管,及早防范和发现违法金融行为 1、实施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合诚信守法合格企业创建活动,大力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市经贸部门牵头,会同工商、税务、劳动保障、人行、银监、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对全市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重合同守信用、依法纳税、执行国家财务和金融管理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劳动人事管理制度、法人代表诚信守法等方面进行严格考评,综合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2、密切关注企业生产经营,监督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在宜银行机构要从维护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高度,密切关注贷款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资金使用情况,对企业不按贷款用途使用资金或其他不正常信贷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银行机构应以抵押或质押为主要担保形式,并审查抵(质)押物的实际价值,以及是否存在重复担保行为。担保公司要切实审查企业偿还能力,并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也应以抵押或质押的方式为主。 3、全面开展审计调查。审计部门要结合对有国有资本、各级财政补贴的企业实行有序审计或者审计调查;要从税务入手,对全市企业实行有序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特别要对信用等级评定较低的企业,密切关注,重点审计。 4、严把企业年检关。工商部门要在企业年检过程中,严格审查企业经营状况和有关资料,纠正不合规行为。对有信贷不良记录的企业,严格审查其相关会计报告。 5、严查“地下钱庄”。市公安、经贸、审计等部门要对全市的贷款担保公司、典当公司、投资公司等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规经营行为。 6、加强出入境监管。市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出入境管理,对于频繁出入港澳的,要查明原因。 三、健全机制,进一步加大违法金融行为的打击力度 1、建立健全金融联合制裁机制,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通过债权银行申报,由市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认定,将其列入制裁黑名单,在金融系统内部通报并进行制裁,各银行可以不为其开列新的账户,不提供各类贷款、贴现等所有授信业务支持与服务。对情节特别恶劣的,银行可以不提供结算服务,并通过媒体曝光。 2、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惩处机制,严厉打击违法金融行为。上述违法金融行为一经发现,由市审计、公安部门介入,公安部门要早初查、快立案、速侦查,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涉案犯罪嫌疑人在逃,要及时组织力量抓捕归案。市检察院要严厉打击违法金融犯罪行为,依法及时提起公诉。市法院对金融违法犯罪案件,应迅速立案、及时保全、优先审理,提高审判效率。工商部门要将涉及违法金融行为的企业及为其出具不实验资报告、会计报告的相关事务所列入黑名单。对于“地下钱庄”,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关闭,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建立健全新闻舆论监督机制,营造严打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涉嫌违法金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及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和舆论压力,敦促逃废债务的企业和个人主动归还信贷资金,最大限度地为银行挽回经济损失,维护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