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08]73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2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发改局、经贸局等部门制订的《宜兴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宜兴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局 发改局 经贸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宜兴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宜发[2008]21号)和《关于促进宜兴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办法》(宜办发[2007]15号)的要求,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服务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安排,每年列入市财政专项预算,专户核算、单独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以鼓励投入为重点,遵循总额控制、公开申请、严格考核、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是管理专项资金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上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估报告; (三)审议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四)审议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 (五)协调解决专项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发改局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会同市经贸局、财政局组织开展服务业重点项目的实施和项目的竣工验收;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组织开展项目评审、考核;组织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定期向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汇报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市发改局、经贸局开展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效绩评价工作,负责专项资金拨付以及使用情况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奖励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宜兴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宜发[2008]21号)规定条件的服务业项目,重点鼓励并支持: (一)现代新兴服务业; (二)现代物流业; (三)专业市场、旅游设施等重点项目; (四)财税贡献突出的商贸物流企业;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扶持奖励事项。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宜兴市服务业发展规划; (二)能够提高制造业水平、扩大市场容量、扩大就业、带动作用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示范作用明显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三)优先支持列入国家、省、市的服务业重点项目。 第九条 项目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宜兴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依法纳税;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资金拨付 第十条 项目申报程序: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单位向所属镇、园区、街道服务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当地政府初审同意后报市发改局,由市发改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建设情况; (三)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四)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十二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资料: (一)项目投资类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4)项目竣工验收审核材料; (5)经有资质单位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及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6)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贷款合同文本(复印件); (7)市相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二)贡献奖励类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经有资质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 (3)有权部门出具的认证证书、批复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市发改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评审、考核工作,提出当年度服务业专项资金奖励建议方案,报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财政局、发改局、经贸局联合下发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和单位。(环科园、开发区内的企业奖励由园、区财政安排资金兑现)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管 第十五条 企业和单位收到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行为的,将追回已拨款项,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专项资金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次年初将组织对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服务业领导小组,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发改局、经贸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