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05期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宜兴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12-7)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2 17:18:27   [        ]     
文号 宜政办发[2008]73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2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发改局、经贸局等部门制订的《宜兴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宜兴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局  发改局  经贸局)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宜兴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宜发[2008]21号)和《关于促进宜兴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办法》(宜办发[2007]15号)的要求,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服务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安排,每年列入市财政专项预算,专户核算、单独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以鼓励投入为重点,遵循总额控制、公开申请、严格考核、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是管理专项资金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上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估报告;

(三)审议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四)审议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

(五)协调解决专项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发改局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会同市经贸局、财政局组织开展服务业重点项目的实施和项目的竣工验收;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组织开展项目评审、考核;组织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定期向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汇报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市发改局、经贸局开展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效绩评价工作,负责专项资金拨付以及使用情况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奖励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宜兴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宜发[2008]21号)规定条件的服务业项目,重点鼓励并支持:

(一)现代新兴服务业;

(二)现代物流业;

(三)专业市场、旅游设施等重点项目;

(四)财税贡献突出的商贸物流企业;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扶持奖励事项。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宜兴市服务业发展规划;

(二)能够提高制造业水平、扩大市场容量、扩大就业、带动作用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示范作用明显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三)优先支持列入国家、省、市的服务业重点项目。

第九条  项目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宜兴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依法纳税;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资金拨付

第十条  项目申报程序: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单位向所属镇、园区、街道服务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当地政府初审同意后报市发改局,由市发改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建设情况;

(三)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四)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十二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资料:

(一)项目投资类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4)项目竣工验收审核材料;

5)经有资质单位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及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6)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贷款合同文本(复印件);

7)市相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二)贡献奖励类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经有资质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

3)有权部门出具的认证证书、批复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市发改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评审、考核工作,提出当年度服务业专项资金奖励建议方案,报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财政局、发改局、经贸局联合下发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和单位。(环科园、开发区内的企业奖励由园、区财政安排资金兑现)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管

第十五条  企业和单位收到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行为的,将追回已拨款项,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专项资金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次年初将组织对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服务业领导小组,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1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发改局、经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