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08]67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2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经贸局、发改局制订的《宜兴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九日 宜兴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经贸局 市发改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我市工业企业加快结构调整、提升发展内涵,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宜兴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办法》(宜办发[2007]15号),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有效地发挥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依法纳税,财务制度健全,核算规范,注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工业生产企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总额控制、公开申请、严格标准、考核验收、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来源及用途 第四条 专项资金额度每年由市委、市政府确定,设立专户,单独核算。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奖励符合《中共宜兴市委 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宜兴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宜发[2008]21号)规定条件的工业企业,重点支持以下几个方面: 1、鼓励企业加大后劲投入; 2、鼓励企业争作贡献; 3、鼓励企业争创品牌; 4、鼓励企业节能降耗; 5、推进集中区建设、民资(内资)引进; 6、市委、市政府认为其他需要扶持奖励的事项。 第三章 部门分工与职责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市经贸局、发改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一)市经贸局负责本办法第五条中第1-6项内容的组织实施,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工业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负责编制奖励方案。 (二)市发改局参与第1-6项内容实施,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三)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参与1-6项内容实施,会同市经贸局、发改局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七条 申报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企业自主进行申报,如实填写奖励申请表,提交必需的附件和证明材料,于12月10日前报所属镇、园区、街道。 (二)镇、园区、街道初审。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对企业报送的奖励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保真实性,并在奖励申请上签具意见,整理、分类、汇总后于12月20日前报市相应的责任部门。 (三)部门审核和复核。各责任部门组织对镇、园区、街道报送的企业奖励申请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编制奖励建议方案。市发改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复核后符合要求的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批准后的奖励方案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公布,市财政局直接兑现到企业。(环科园、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奖励资金由园、区财政安排资金兑现) 第九条 本办法涉及奖励一般每年申报一次,在年终组织考核验收后实施。投资类项目达到奖励条件的也可在年度中间进行。 第五章 财务处理与监督 第十条 企业收到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应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专款专用。贡献奖用于充实企业发展基金;项目投资奖励冲减企业“财务费用”;其它奖励补助资金计入企业“补贴收入”。 第十一条 对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资金、擅自改变奖励资金用途或者有违反国家财经法律、财务制度行为的,将追回专项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得申请财政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建立专项资金跟踪管理制度。政策兑现结束后由责任部门开展专项资金追踪管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做出专项报告,报市委、市政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经贸局、发改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