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08]66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2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科技局、发改局制订的《宜兴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九日 宜兴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科技局 市发改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提升我市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创业,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宜兴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办法》(宜办发[2007]1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科技三项费用资金、科技发展资金、科技创新基金三部分组成,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诚实申请、公正立项、科学管理、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会同市财政局、发改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提出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申报指南,统一受理科技项目申请;确定科技项目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开展科技项目的招标、评审、项目验收等工作;负责科技项目的跟踪管理,签订科技项目合同。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会同市科技局、发改局共同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等;下达项目经费计划、审核拨付项目经费;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共宜兴市委 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宜兴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宜发[2008]21号)中明确的相关内容。包括: (一)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二)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三)鼓励“三创”载体建设; (四)鼓励知识产权创造; (五)鼓励高层次人才创业; (六)市委、市政府认为其他需要扶持、奖励的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有费用支出、项目资金、配套资金三项内容。 费用支出主要是政府部门组织推进产学研交流、信息发布、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科技节等重大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及科技项目评标、评审费用支出。 项目资金主要是直接支持承担我市科技项目计划的企事业单位。 配套资金主要是对获得无锡市级及以上科技资金支持的项目,按支持经费的一定比例进行匹配,对获得省、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经费支持的企业,按政策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费用支出按照规定办法予以核定。项目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采用补助和奖励两种形式。 (一)补助是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给予的资金资助。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年度经费发生额的30%; (二)奖励是根据企业科技创新的实绩兑现的奖金,奖金额按照规定标准考核确定。 第四章 项目申请与管理 第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科技发展规划的要求,能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节能减排效果好,能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 (三)产品的附加值高、产业带动性强、投入产出比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第十条 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宜兴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有合作关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程序: (一)市科技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及要求;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向企业所在地政府提出申请,提交科技项目任务书,经企业所在地政府初审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参加招标或评审; (三)市科技局对申报单位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后,会同市财政、发改等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标或评审,确定立项项目名单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发改局联合下达项目经费计划。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发改局按照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对科技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管理。项目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项目进行服务和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积极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考核指标,应向科技局提出申请,经科技局审核同意后,修订合同。市重大科技专项未按进度完成合同计划的,则中止拨款。项目完成后经验收,及时向市科技局提交总结报告。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管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按下达的项目经费计划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并组织对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需要单独核算的应单独建帐核算,确保科技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有违反国家财经相关法律和财务制度行为的,将追回专项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科技项目申请。 第十六条 建立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科技局、发改局将每年对上年度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形成书面材料作为下年度科技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科技局、发改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