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05期
市政府关于对市拆迁安置和重点建设项目加强跟踪审计监督的意见(2011-12-7)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2 17:18:10   [        ]     
文号 宜政发[2008]92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2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了切实加强对政府资金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管,从源头上防漏堵弊,规范政府资金投资行为,节约政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对市拆迁安置和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加强跟踪审计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审计监督的重点项目

1、市拆迁安置项目。对我市实施的土地收购储备和基本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由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拆迁安置项目。

2、政府投资重点项目。(1)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2)市政府每年确定的由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实事工程工程类项目。

3、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项目。

二、完善审计监督的程序

1、编制审计项目年度工作计划。

根据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每年年初,市审计局会同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招投标中心等部门,对照本意见确定的审计监督重点和范围,研究编制年度重点项目审计工作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市审计部门要把重点项目的审计作为审计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确保高质高效完成全年审计目标任务。

2、规范政府临时交办审计项目的流程。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在年度中增加的符合本意见规定需要审计的重点项目,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审计局关于市政府交办审计项目工作流程的通知》(宜政办发[2008]9号)要求,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向市审计局下发市政府交办审计项目通知单,明确审计要求。市审计部门要及时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审计方案,项目实施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实施。

3、切实加强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工作。

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和政府临时交办重点审计项目,市审计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建精干的审计工作班子,及时组织开展审计工作。要根据重点项目的性质、投资规模和实施时间要求,确定跟踪审计的形式和跟踪审计的重点环节,对每个项目自立项后及时介入,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包括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以及竣工交付阶段)审计监督。对于拆迁安置项目,要全程参与拆迁地段的基本情况调查、补偿和安置方案确定、实施现场拆迁以及有关市政府召集的协调会议等各个环节,切实掌握第一手资料,保证审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对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将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协调会。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形成审计报告,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市委、市政府,并提供给相关部门作为与建设、拆迁单位的结算依据。

三、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

市审计、发改、规划、财政、国土、招投标中心等部门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审计监督的各项规定,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审计监督工作。市审计局是审计监督的主要责任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掌握工作主动权,确保审计工作有序开展。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审计部门的工作,加强工作衔接和协调,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切实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对未按要求及时提请审计部门介入而拆迁、开工的项目以及提供资料不完整、不真实而导致建设、拆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严重后果的,除对经审计发现的建设单位虚列的投资成本和拆迁安置成本予以全额扣减外,还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加大审计整改和责任追究力度

要加强审计整改工作。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一方面要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另一方面要责成被审计单位对照审计报告的要求,认真研究整改措施,切实制定整改方案,限时抓好整改落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整改结果。市审计局在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三个月内,要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回访,督促检查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市监察局要会同市审计局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以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察,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根据监察和检查情况,对不认真整改的单位、不按规定时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宜兴市人民政府

○○八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