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08]47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2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宜兴市水务工程施工企业、材料生产商投标资格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宜兴市水务工程施工企业、材料生产商投标资格名录库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水务工程招投标工作水平,切实强化水务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供排水工程施工、材料采购过程中分别实行施工企业、材料生产商投标资格名录库制度,现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宜兴市水务工程施工企业、材料生产商投标资格名录库管理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诚信、质量、价格优先和注重业绩、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全市水务工程施工企业、材料生产商投标资格名录库,在名录库内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水务工程施工和材料招投标;坚持统一标准、公开推荐、接受监督的原则,广泛引进有实力、守信誉的优秀施工企业、材料生产商,不断扩大名录库规模,促进竞争,提升全市水务工程质量。 二、进入投标资格名录库的必备条件 1、施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三级及以上的相关施工或安装资质证书; (3)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市招投标市场管理规章,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4)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 (5)有水务工程实施的良好业绩,并由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确认推荐的,其中凡在我市有水务工程业绩的,由我市水务部门确认推荐。对近年来在我市水务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施工单位管理不力,质量发生严重问题或进度严重滞后,造成重大影响的,不予推荐。 2、材料生产商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材料生产商要达到相应的注册资金规模,具备满足条件的生产设备,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和经营状况,并在近年来达到一定的销售业绩等; (3)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或产品生产许可证以及其它质量保证、卫生许可证书等; (4)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市招投标市场管理规章,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5)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 (6)在我市水务工程建设中有良好信誉或在国内属上规模的材料供应企业。 三、入库审核 由施工企业和材料生产商提出入库申请,由市监察局、市水务管理办公室、市招投标中心、市财政局组成审核小组,对照规定条件进行审核。 四、名录库管理 1、对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对新申请的单位,原则上每月审核一次。 2、对名录库中的中标单位实行考核制度,一旦考核不合格,立即取消参加本市水务工程施工或材料的投标资格。由市水务管理办公室组织监理单位、施工企业或材料生产商进行日常考核。其中市水务管理办公室参与考核人员包括分管领导、项目部负责人、材料或设备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监理单位参与考核人员包括总监、现场监理;施工企业参与考核人员包括施工企业法人或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材料生产商由委托代理人参加。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在报请由市监察局、市水务管理办公室、市招投标中心、市财政局组成的审核小组审查后,取消该企业的投标资格。 3、为进一步扩大名录库规模,在中国招投标网、宜兴招投标网发布工程施工、材料招标公告的同时,同步发布邀请入库公告。 附: 1、宜兴市水务工程施工企业考核管理办法(略) 2、宜兴市水务工程材料、设备生产商考核管理办法(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