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03期
市政府关于2008年全市化工、琉璃瓦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工作意见(2011-12-7)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2 17:14:40   [        ]     
文号 宜政发[2008]53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2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化工、琉璃瓦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2008年全市化工、琉璃瓦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环保优先、节约优先、安全第一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加快关停并转环保治理不达标、能源和资源消耗高、生产水平低、安全无保障、影响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的化工、琉璃瓦生产企业,进一步优化和提升全市的工业布局、产业结构和发展层次,为建设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社会和谐的新宜兴作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

1、化工生产企业整治目标:全市计划关停并转80家。周铁镇在 630前完成两年累计关停100家。太华镇在1230前完成关停化工生产企业总数的50%。

2、琉璃瓦生产企业整治目标:全市计划关停并转琉璃瓦生产企业及其他窑炉企业70家以上。其中:丁蜀镇60家以上、湖父镇6家以上、张渚镇9家以上,其他镇3家。

三、整治重点

1、化工生产企业整治重点:在抓好面上整治推进的同时,对太华镇2007年应税销售在500万元以下、在横山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污水未能纳管排放或集中处理、环保安全隐患严重以及在村民居住区内的化工生产企业全面整治。

2、琉璃瓦生产企业整治重点:(1)市镇建成区、村民居住区及扰民严重的琉璃瓦生产企业;(2)风景名胜区内的琉璃瓦生产企业;(3)国道、省道、陶都路和重点旅游点沿线两侧的琉璃瓦生产企业;(4)不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商管理、节能降耗等要求的违法违规琉璃瓦生产企业及其它窑炉企业。

四、工作措施

1、强化执法检查,保持高压整治态势。市环保、安监、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继续开展综合执法,围绕关停目标,对照关停依据,对全市所有化工和琉璃瓦生产企业,进一步增加检查频次,加大执法力度,对不符合环保、安全要求的坚决实施依法关闭。尤其是琉璃瓦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要突出三严:一是严打超载运输。加大对陶土和琉璃瓦产品运输车辆的日常管理,市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尽快成立反超载办公室,组建专门的反超载队伍,以太华治安卡口、伏东大港收费站、湖父水车头路口等入宜关口为重点,实行24小时监控,依法严查陶土和琉璃瓦产品超载行为。同时,还要加强水上陶土资源和琉璃瓦产品运输的监管。二是严查环境污染。市环保部门要对琉璃瓦生产企业实行全天候、拉网式、高频率的环境执法检查,对超标排放或存在偷排二氧化硫行为的企业要坚决按上限处以重罚,并实施停产整顿,排放不能达标以前,不得恢复生产。三是严格税费征管。从严执行税费征管政策,严格按上限收费标准征收税费,并一律不得减免,确保征足征全各项税费;税务部门要取消地区税收定额差别,统一以一类地区标准征收定额税。要加大稽查力度和加强企业停歇业申报管理,有力打击企业弄虚作假偷逃税行为。此外,劳动保障、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和职业病防治监察,督促企业做好职工社保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市国土部门要加强陶土资源管理,严禁偷采滥挖,同时要从严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市工商部门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琉璃瓦行为;市经贸和环保部门要将琉璃瓦生产企业纳入2008年节能减排重点监控对象,依法监管;城管部门要从严执法,禁止琉璃瓦和陶瓷产品占道经营;市质监、供电、监察等部门也要积极参与整治工作,依法强化监管,提供配合支持。

2、强化政策激励,鼓励主动转产退出。

太华镇化工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化工生产企业转产新上鼓励类非化工项目(指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无生产性污染物产生的产业和三产流通服务业,下同),转产项目可以进入工业园区(集中区)或在原地转产,享受市重点项目优惠政策,相关建设规费实行先征后奖。转产新上项目进入工业园区(集中区)的优先安排挂钩用地指标。

2)化工生产企业在2008630日前转产或先停后转的,新上项目投产后的综合规费、企业实际交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自200911日起,5年内实行先征后奖;在20081230日前转产或先停后转的,新上项目投产后的综合规费、企业实际交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自200911日起,3年内实行先征后奖。

3)关停化工生产企业在2008630日前签订关停协议,且在20081231日前拆除生产设备,市政府一次性给予550万元的奖励;

4)鼓励规模企业收购、兼并小化工生产企业,收购兼并新上项目可以享受转产项目同样的扶持政策。同时,在企业收购兼并过程中因资产转移发生的行政性收费和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奖。

全市琉璃瓦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琉璃瓦生产企业转产新上鼓励类非窑炉项目以及收购、兼并琉璃瓦生产企业转产新上项目的,参照太华镇化工生产企业扶持政策(1)、(2)、(4)执行。

2)关停琉璃瓦生产企业在2008830日前窑炉拆除到位的,每孔给予1万元奖励;在20081231日前窑炉拆除到位的,每孔给予0.5万元奖励。

3)积极推行琉璃瓦生产企业区域性同业补偿机制。在本镇范围内,可由镇政府组织,同业协商,实行区域性同业补偿办法。在确保完成关停目标的基础上,组织琉璃瓦企业相互协商,相互补偿。

3、强化善后事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妥善处理关闭、搬迁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妥善处理好关闭企业的善后问题,对列入计划关闭又已丧失前置条件的化工、琉璃瓦生产企业,可以实行先停后关,由工商部门会同所在镇与相关企业签署限期办理注销或变更证照协议,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做好相关善后工作,逾期由工商部门注销、变更化工、琉璃瓦生产项目或吊销营业执照。同时做好关闭涉危企业的后续工作,及时拆除设备、清除有害物质,防止安全、污染事故发生。公安部门对寻衅滋事、抗拒执法的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4、强化组织领导,严肃目标责任考核。市化工和琉璃瓦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搞好指导和协调。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太华、丁蜀、湖父、张渚等镇要成立由党委、行政一把手负责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制订好详细的实施方案,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迅速组织实施,力争在上半年取得实效,求得突破。市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充分发挥部门的指导服务作用,既要为面上的整治提供服务,更要为重点镇的整治指导服务。各部门之间要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合力推进;进一步加强对各有关部门和有关镇履职情况进行督查监察,对工作不力、完不成市定目标任务的,市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确保化工、琉璃瓦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进一步加强验收考核,周铁镇已经签订关停协议的的化工生产企业,必须坚决按照关停协议督促及时关闭到位。要加强基础台帐的建立和跟踪管理,对已关闭化工、琉璃瓦生产企业要组织回头看,进行全面复查,防止死灰复燃,确保关停目标执行到位。

宜兴市人民政府

○○八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