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08]13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2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05号)、《无锡市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和《宜兴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管理办法》(宜政办发[2005]133号)的精神,结合近年来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为了更好地体现医疗救助在缓解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的对象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因病住院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或者是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参保对象。 二、明确救助时间 原则上一年一次,由各镇、园区、街道于每年1月15日前集中办理上报,特殊情况特事特办。 三、规范救助程序 (1)本人填写《宜兴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所在村(居委)调查、核实后签署意见; (3)所在镇(园、区、街道)调查、核实后签署意见,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需救助对象的审批表报市城乡居民医保办; (4)市城乡居民医保办会同市民政部门调查、审核并在村(居委)公示7天。 (5)市城乡居民医保办根据救助基金的总额以及需救助的人数、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等综合情况制订救助方案,报市城乡居民医保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6)市城乡居民医保办实施救助方案,下发救助资金。 (7)市城乡居民医保办备案,同时反馈市民政局备案。 附:《宜兴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略)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