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发[2008]16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2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镇(街道)级财政管理体制结算办法,不断壮大镇级经济实力,现根据宜政发[2006]23号《市政府关于调整镇级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2006年和2007年镇级财政管理体制执行情况,对2008年度镇级财政管理体制结算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2008年税收任务的确定 1、土地使用税年度任务的确定 按照目前国土部门已经确认可以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面积,再按各镇征税标准计算确定。 2、个体工商户税收年度任务的确定 按照2007年度完成实绩统一递增30%计算确定。 3、其他各项税收任务的确定 其它各项税收按照2007年度完成实绩统一递增15%计算确定。 二、调整相关税收分成结算办法 1、实行土地使用税单项分成结算的办法,年终将土地使用税完成实绩的市留成部分按市镇四、六比例分成结算。 2、实行个体工商户税收单项结算的办法,年终将个体工商户税收完成实绩超2007年度实绩部分的市留成部分按市镇四、六比例分成结算。 3、对完不成税收任务的镇,短收部分实行市镇九、一比例结算赔补。 本补充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止。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