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发[2008]10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2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改制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安全监管职责,理顺监管关系,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到位,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市交通改制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全市交通改制企业(企业名单附后)的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镇(园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相关镇(园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监管,参与检查督促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对负责人的安全履职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按有关规定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督促落实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的健康与安全。督促企业自觉接受所在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管。 2、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协调和日常安全生产的监管。 3、交通改制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自觉服从所在地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力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附:《宜兴市交通改制企业名单》(略)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