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01期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1-12-6)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2 17:11:41   [        ]     
文号 宜政发[2008]8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2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 200812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

宜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一、为使市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无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以及市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实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和工作的监督,认真执行人大通过的各项决议,积极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市政府各部门(以下简称市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职权,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要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实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六、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等组成。

七、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对市长负责。

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开展对外活动。副市长在处理分管工作时遇到需与其他领导协调或难于确定的业务工作,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处理。

八、市长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以下简称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政府工作;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外出期间,按排名顺序依次委托其他副市长主持政府工作。

十、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市长的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及市长、副市长交办的事项,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工作。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副主任若干名,在市长、副市长、主任的领导下,按分工联系和协调相关工作。

十一、部门主任、局长在市长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的全面工作。

市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规定、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章  实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十二、市政府及市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重要资金安排、社会分配调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需要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四、市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必要时需提供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镇政府、环科园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存在争议的,主办部门在提交建议时,应当向市政府一并提交争议各方的论点和理由。

十五、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对建议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基层单位、专家学者或人民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六、市政府及市各部门应建立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

第四章  推进依法行政

十七、市政府及市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八、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十九、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法解释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二十、市各部门可以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市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规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或由市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一、建立完善市政府行政执法职权履行制度。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健全快捷、便民、透明、高效的行政审批机制,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机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二、市政府及市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严格执行行政诉讼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市各部门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接受市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三、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等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十四、市政府及市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市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接访制度,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二十五、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市政府为被告或者为被申请人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相关职能部门协办。

二十六、市政府及市各部门实行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整改和反馈,并向市政府报告。要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六章  工作计划安排制度

二十七、市政府及市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计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调整。

二十八、市政府提出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下达的重点工作任务,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计划,下发执行。

二十九、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市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计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副市长参加。

三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无锡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文件、指示、决定;

(二)传达贯彻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定、决议;

(三)通报情况,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

三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是讨论和审定市政府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性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根据需要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人武部领导参加会议。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领导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安排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上级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规定的行政措施;

(五)听取市长、副市长和市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决定各地、各部门请示解决或须由市政府批准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每月10日左右,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三十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属于较大的需要2个以上分管市长协调解决的问题、原则性较强的问题、认为难以把握的问题。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市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每月的25日左右,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三十四、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相关部门提出,分管副市长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审核,形成一致意见后,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是否列入。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于会前就议题的相关情况向市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作专题汇报,会议材料应于会前3个工作日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分送各位副市长。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会议议题涉及几个部门的,主办或牵头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会商后形成统一意见。主办部门协调有困难的,由分管副市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调,形成书面材料,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有争议、事先未协调好或没有具体解决方案的议题,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

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主办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汇报,必要时由分管副市长汇报。

三十五、市政府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上述会议的,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并委派其他负责人参加。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三十六、《宜兴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宜兴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如涉及政策调整、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须由市长签发。各有关部门对会议纪要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作出报告,但不作为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对会议纪要的执行情况要进行检查、催办、督查和反馈。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副市长审定。

三十七、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由市长、副市长委托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按照分工召开,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

三十八、市政府及市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提高效率。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批准,由相关部门做好会议准备工作。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得要求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出席。全市性会议应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八章  公文审批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及市各部门制发公文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明显不符合规定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一律退回报文单位。

四十、市政府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属于市各部门分管工作,需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行文时,由部门代拟稿;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时,由一个部门牵头起草,相关部门会签。公文内容应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上级党委、政府的文件精神,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按《宜兴市人民政府行政措施制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十一、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市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企业及有关单位确需向市政府行文请示的,应由主管部门或所在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转报,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除紧急、重大事项外,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批阅未按规定程序送请审批的公文。报送的请示性公文,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部门间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不得把未经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市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负责进行协调或裁定。

四十二、公文审批按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涉及两位副市长分管的工作,须经两位副市长审批。重大问题应报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审批公文应提出明确意见。

四十三、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签发。

四十四、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原则上由市长签发。属于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发文,经市长授权可由常务副市长、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送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复审后,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经分管副市长会签,报市长签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尽量减少发文数量。

四十五、除确需保密的外,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普通文件和规范性文件应及时通过《宜兴市人民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十六、按照精简文件的原则,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单位。除法律、法规规定和经市政府批准外,市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向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发文,也不能要求其向本部门报文。

要积极推进市政府电子政务平台建设,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四十七、市政府办公室具有指导市各部门和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文处理工作的职责和义务,对其报送市政府审批的文件,应及时处理,主动反馈办理情况。

第九章  政务督查制度

四十八、市政府实行自上而下的政务督促检查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四十九、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长、副市长的要求,行使市政府的督查职能。重点开展以下督查工作: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实及完成情况的督查;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决议落实情况的督查,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的督查。督查结果向市长和负责与人大、政协联络工作的副市长汇报;

(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专题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督查结果向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报告;

(四)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下达市各部门年度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督查。督查结果向市长、副市长报告,向市各部门通报;

(五)上级机关下发的重要文件精神及市政府领导交办任务落实情况的督查。督查结果向相关领导汇报。

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执行情况,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督促检查。

五十、凡市政府领导交办和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办理的事项,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接到交、转办通知后7日内反馈办理情况,紧急重要的事项及时办理、反馈。对重要事项或久拖未办的工作,必要时市政府办公室可会同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联合督查。政务督查结果应与相关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的工作目标责任挂钩。

第十章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五十一、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应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市政府。对重大突发性事件、事故、疫情、灾情、案件等,必须于事发后按规定即报市政府,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五十二、市政府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各地、各部门上报的重要事项,并及时向市长、副市长报告。

第十一章  内外事活动制度

五十三、市长、副市长应提前将下周或下阶段主要活动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应据此排出每周工作计划,并预先做好各项工作安排。

五十四、上级机关和外省、市、县领导来宜检查工作或参观访问,实行分级分类、对口接待制度。需要市政府领导出面接待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原则上由对口或分管的副市长陪同,视实际需要由市长陪同。

五十五、市长、副市长出国(境)访问、考察和招商,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报无锡市政府审批。市各部门、单位正职领导出访,经市有关部门会审,分管对外工作的副市长初审后,报市委书记、市长批准;副职领导出访,经市有关部门会审后,报分管对外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其他领导干部出访,由分管对外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凡不按规定报批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出访手续。

五十六、市长、副市长会见外宾和华侨、外籍华人、知名人士及港澳台同胞,由接待单位向市政府提出请示,市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五十七、为保证市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上级机关和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基层单位组织的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应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视情作出安排。

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市各部门领导需向市政府领导汇报工作,应事先与市政府办公室预约,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约见。平时一般性工作,可通过电话、电传、函件等方式汇报工作,紧急事情,急事急报。

五十八、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出差(出访)、休假,应由本人事前向市长报告;副主任向分管副市长、办公室主任报告。经同意后,应把出差(出访)、休假的时间、地点及联系电话等有关事项告知市政府总值班室。

五十九、市各部门主要领导离市出差和外出活动,亦应参照上述办法向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报告。

第十二章  加强作风纪律建设

六十、市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加强对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的学习,不断充实新知识,拓宽新思路,不断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

六十一、市政府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积极为基层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注重实效,树立良好形象。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四、市政府及市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三章  

六十五、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十六、本规则自200811日起执行。2003622日市政府印发的《宜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宜政发[2003]1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