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01期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2011-12-6)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2 17:11:40   [        ]     
文号 宜政发[2008]3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2
文件类别 通知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兴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八年一月十日

宜兴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加强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苏人口计生委[2007110号)及《无锡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锡人口计生[20081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在全市建立并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为做好此项制度的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内容

(一)扶助对象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 196311以后出生;

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夫妻双方一方符合条件,一方不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一方享受,不符合条件的一方不享受。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在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核算家庭收入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不计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数,也不冲抵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三)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注销

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注销工作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

1、资格确认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程序是:

1)本人申请;

2)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并公布;

5)报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镇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经公安派出所核实的死亡证明:

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2、资格注销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扶助对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注销扶助资格,停止发放扶助金。

1)扶助对象死亡的;

2)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

3)户口迁出本市或到国(境)外定居的;

4)伤、病残子女已经康复的。

扶助对象资格注销程序:村级统计并报镇(街道)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核准注销。

(四)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的衔接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对象是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中的一部分,扶助金发放就高不就低。

对独生子女死亡,年满50周岁,已经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农村扶助对象,从2007年起,其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不再重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对独生子女伤残,年满60周岁,已经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农村扶助对象,从2007年起,其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不再重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2007年起,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对象扶助的对象,其日后也不再重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原符合各级计划生育公益金发放对象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日后不再重复享受计划生育公益金。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媒体宣传、逐级审核、张榜公布、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公平公正性。

(三)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有资质的金融机构发放奖励扶助金,实行一折通,直接到户到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认真组织实施,完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五)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生育关怀行动等工作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资金来源、发放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独生子女父母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顺利实施。

(二)资金发放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由市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金融机构发放。由市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受委托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代理发放机构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财政局提供的人员信息资料,按实名制要求,为扶助对象办理专用存折,扶助金直接打入扶助对象帐户。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于每年12月发放。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三)资金管理

1、市财政局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并设立专账,核算专项资金,与代理发放机构签定协议,及时足额将扶助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2、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财政局和代理发放机构提供扶助对象名单,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3、代理发放机构要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及时将个人账户的建立、资金拨付和管理等情况定期反馈给市财政局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四、组织管理、检查监督和工作考核

(一)组织管理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由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各镇(街道)也要建立相应的、相对稳定的工作机构,并协调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共同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各项工作。

(二)评估与检查监督

1、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每年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工作进行总结。组织有关人员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扶助资金的到位情况、资金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2、实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要加强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宣传,使扶助制度的政策、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扶助金标准和扶助金的发放渠道等内容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利用多种形式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3、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数据汇总分析,及时反映扶助对象的数量变化和专项资金的需求及管理情况。

4、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三)工作考核

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工作中出现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配套资金不到位,资金管理不善等重大问题,影响扶助制度实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用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切实把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工作落到实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也是被社会广泛关注的群体。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在精神上得到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在体现社会公平。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关系到社会和谐进步。各地要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和日常管理等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扶助制度的内容,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要协调公安、民政、卫生、劳动保障、残联等部门共同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要按代理服务协议要求,确保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人;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制度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继续落实已出台的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逐步形成完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把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与农村部门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关爱女孩行动、生育关怀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政策的综合效应。对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制定和落实扶持优惠政策,通过多种形式给予帮助。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开展生殖健康咨询和指导,及时提供再生育的各项服务。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在民政、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扶贫、助残等方面向这些家庭倾斜,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四)建立实施扶助制度的长效机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是一项需要逐年实施的制度,各地要将此项制度的实施作为经常性工作部署,按照本《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工作措施,规范制度运行工作程序。每年结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做好目标人群的调查、资格确认、经费预算、资金发放等工作,使其规范化、经常化。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措施,建立信息反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