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0]0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2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第1号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无锡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城市排水实行许可制度。城市污水排放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提出排水许可申请。现就该行政许可项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无锡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和《宜兴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实施主体:宜兴市水利农机局 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农机局窗口 其他事项详见市政府法制办、市水利农机局网站行政许可公示材料。 特此公告
宜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