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12-00720 | 生成日期 | 2012-07-06 | 公开日期 | 2012-07-06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建设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效力状况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题(二)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 | 通知 | |
关键词 | 建设 | 分类词 | 城乡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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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锡政办发〔2012〕155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工作规程的通知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锡政办发〔2012〕155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活动,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需要征收部门报请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
(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是指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等情形。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在报请同级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
(三)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财产状况证明材料;
(四)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
(五)拟定的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方案;
(六)征收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不少于3次的工作记录;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审查资料、核实有关情况,并在30日内作出补偿决定。
第七条作出补偿决定的,应当制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以及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二)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原因;
(三)具体补偿内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四)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和理由;
(五)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六)作出补偿决定的日期并加盖同级人民政府的公章。
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不应少于15日。
第八条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送达被征收人,送达可以依法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
前款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依法公告送达。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应当同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九条作出补偿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实施单位应当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条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 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无锡军分区,市各人民团体。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7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