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12-00709 | 生成日期 | 2012-07-02 | 公开日期 | 2012-07-02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建设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效力状况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题(二)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 | 通知 | |
关键词 | 建设 | 分类词 | 城乡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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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锡政办发〔2012〕15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规则的通知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锡政办发〔2012〕156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规则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以及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需要进行听证的,适用本规则。
因旧城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被征收人书面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则,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条 听证由拟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听证部门)或者受听证部门委托的机构组织实
施。
第五条 听证部门在组织召开听证会之前,应当将房屋征收听证的有关事项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7日。
第六条 听证参加人员包括:被征收人代表及其委托代理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的工作人员和公众代表等。
第七条 被征收人需参加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及房屋权属证明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
登记人数未超过15人的,可以全部参加听证;登记人数超过15人的,通过抽签方式,确定15人参加听证。听证部门可以邀请不少于3人的公众代表参加听证。
被征收人逾期未登记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八条 听证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参与听证的参加人员发出通知,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主持人、记录人(以下统称听证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参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听证通知书应当以直接或者邮寄等方式送达。
第十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未按时参加听证或者委托代理人在举行听证前未出具有效委托代理书,或者未经主持人同意中途退出听证会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一条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十二条 听证工作人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参加听证相关人员申请听证工作人员回避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或受委托的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由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以外的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听证日期,签发听证公告或者通知书;
(二)对相关人员提出的意见及理由进行询问;
(三)要求相关人员提供或者补充相关材料;
(四)维持听证会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参加人或其他人员进行制止,对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
(五)决定是否中止听证;
(六)应当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或者放弃听证;
(二)认为听证工作人员需要回避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三)对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进行陈述,并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建议;
(四)对听证会笔录进行核对、补充或者修改;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工作人员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事由和听证纪律;
(二)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的工作人员介绍征收补偿方案;
(三)被征收人代表对征收补偿方案发表意见,说明理由;
(四)听证主持人对双方提出的意见进行询问;
(五)公众代表发表意见;
(六)听证主持人进行概述,并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七条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参加人、听证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参加人发表的意见及理由;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经参加听证相关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相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需要回避,无法及时更换的;
(二)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所有被征收人代表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听证通知书送达后,所有被征收人代表未按时参加听证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第二十条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将听证参加人的意见汇总,并报拟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听证部门,听证部门应当及时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 听证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无锡军分区,市各人民团体。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