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12-01156 | 生成日期 | 2012-01-06 | 公开日期 | 2012-01-06 | |
文件编号 | 宜政发[2011]174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法制办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效力状况 | 公开程序 | 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综合政务 | 主题(二) | 机关事务 | 体裁 | 其它 | |
关键词 | 行政 | 分类词 | 行政事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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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宜兴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根据《无锡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票否决”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全面考核、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人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赋予安全生产责任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一票否决”,是指安全生产工作在规定考核年度内出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与各类综合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荣誉评比和奖励的资格。
第五条 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工作,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外,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一)1年内辖区或下属单位发生一次较大以上(含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1年内辖区或下属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而引发的各类事件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未完成安全生产年度目标任务,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且在公布期间,受到安全生产黄牌警告且在警告期间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各类事件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全市各级、各类综合性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活动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纳入考核标准和审查内容。各级、各类综合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推荐名单汇总后,活动组织单位应将名单书面征求市安委会的意见,由市安委会根据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对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提出相关单位和个人“一票否决”的意见。
市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上级政府、部门要求,组织相关综合性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推荐的,也应当将推荐名单书面征求市安委会的意见,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向上推荐。
第八条 对瞒报、谎报、漏报而逃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实,其已获得的荣誉由表彰组织单位予以撤消,已发出的奖励予以追缴。
第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人职务变动后,发现其原任职务期间有应予“一票否决”情形的,对该安全生产责任人实行跟踪追究,对已获得的荣誉由原表彰组织单位予以撤消,已发出的奖励予以追缴。
第十条 市政府监察机关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骗取荣誉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市各行政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