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12-01152 | 生成日期 | 2012-01-06 | 公开日期 | 2012-01-06 | |
文件编号 | 宜政办发〔2011〕92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法制办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效力状况 | 公开程序 | 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综合政务 | 主题(二) | 机关事务 | 体裁 | 其它 | |
关键词 | 行政 | 分类词 | 行政事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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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尊老金发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尊老金发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宜兴市尊老金发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尊老金发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更好地体现对高龄老年人的关爱,根据《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关于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通知》(苏民福〔2011〕6号、苏财社〔2011〕4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尊老金发放对象为本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所有老年人。
第三条 尊老金发放标准为: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90—99周岁(含9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
第四条 尊老金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一)80—99周岁老年人的尊老金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按照7:3的比例承担,即市级承担70%,镇(街道)级承担30%。
(二)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尊老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第五条 市民政局是尊老金发放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尊老金资金的监管部门。
第六条 尊老金申领、审批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本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尊老金的申请,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镇(街道)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对申请人身份、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填写宜兴市领取尊老金审批报告表,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市民政局。
(三)市民政局对上报材料作出审批意见。
第七条 尊老金的核发:尊老金的发放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今年分上下半年两次发放,以后逐步实行社会化发放。享受尊老金的对象每年审核一次,新增对象周岁当月开始享受。发放对象死亡的,从死亡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尊老金的资金专款专用,不得虚报、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八条 市民政局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并完善相关工作台帐,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规范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管。凡发现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尊老金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尊老金是政府对高龄老年人的长寿补贴,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