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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意见(失效)

来源:中国宜兴    日期:2011-06-13 00:00:00    浏览次数:590
索引号 014046317/2011-01323 生成日期 2011-06-13 公开日期 2011-06-13
文件编号 宜政发〔2011〕92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中国宜兴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失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民政、扶贫、救灾 主题(二) 社会福利 体裁 意见
关键词 残疾人,政府信息,公开 分类词 民政,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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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切实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综合规费征收办法的意见》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单位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明确如下事项:
    一、征收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均为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对象。
    二、征收标准和口径
    本单位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上年末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单位从业人员:指在本单位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单位从业人员总数按照上年度末在册职工人数核定。
    从业残疾人员: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宜兴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
    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
    三、征收机关
    1、凡资金纳入市财务结算中心管理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受市地税局委托负责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凡资金不纳入市财务结算中心管理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不纳入综合规费征收范围的外商独资企业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由地税机关负责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综合规费征收的企业,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征缴程序和措施
    (一)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报送《宜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办理本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单位从业残疾人员的审核认定。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审核确认后,签具审核意见,缴费单位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单位办理从业残疾人员核定手续,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从业残疾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从业残疾人员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正本及复印件;
    3、单位与从业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
    4、从业残疾人员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三)对逾期不报送《宜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的单位,一律视作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由地税机关根据单位上年末在册职工人数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按年征缴,每年三季度为征缴期。缴费单位按确定的额度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对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地税机关及时向市残联提供情况,由市残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地税机关征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缴入国库,其开具的凭证比照地税机关征收税款、基金、费开具票据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