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互动交流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目录>法规文件及解读
江苏省人防指挥工程通信建设有关规定
来源:市建设局 时间:2011-05-24 15:29:59 浏览次数: 428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11-00446 生成日期 2011-05-24 公开日期 2011-05-24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建设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效力状况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题(二)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 决定
关键词 建设 分类词 城乡建设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江苏省人防指挥工程通信建设有关规定

江苏省人防指挥工程通信建设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人防指挥工程通信建设工作,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199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工程设计要求》(RFTJ1-2000)、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中保办发[1998]6号),国家保密局下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国保发[2001]7号),结合我省人防通信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通信建设是指与指挥工程相关的有线、无线、网络、空情、警报、音响、影像、监控、广播、电源、天线等系统的集成。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新建、扩建、续建、改建的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工程。

第二章 设 计

  第四条 承担人民防空指挥工程通信建设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一级或二级),或总参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设计单位的保密资质要求见本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五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通信建设设计,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人民防空指挥所通信工程设计要求》。

  第六条 人民防空指挥所通信工程设计分为总体设计和单项设计。总体设计和单项设计应分别与土建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同步进行。

  第七条 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工程总体设计和单项设计,应由一个设计单位负责。总体设计和单项设计应内容正确、图纸正规、资料齐全。

  第八条 人民防空指挥所核电磁脉冲防护设计,应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电磁脉冲防护设计规范》(LFG01-2001)要求进行。无核电磁脉动冲防护设计的指挥所建设方案,不得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 批

  第九条 人民防空指挥所通信工程总体设计和单项设计,必须与土建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同时报省人防办审批。

  第十条 对建设单位上报的总体设计和单项设计方案,省人防办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省人防办将下达正式批复。建设单位接到省人防办批复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四章 施工

  第十一条 承担人民防空指挥所通信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一级或二级),或总参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施工单位的保密资质要求见本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十二条 指挥所通信工程施工,应聘请与设计或施工同等资质的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项目监理,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 指挥所通信工程建设,一般应建立由有关领导和业务部门组成的施工项目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 指挥所通信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各项技术管理制度人防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通信工程施工一般不得变更设计文件,必须变更设计的,应按有关程序报批。单项设计的一般技术变更,由建设单位同意,设计单位更改;对总体设计主要内容的变更,必须报省人防办批准。

第五章 验 收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编制竣工报告。竣工报告应包括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设备运行情况,文件资料情况,遗留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第十七条 指挥工程通信建设竣工验收,要严格按照自验、初验、终验三个程序进行。自验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自验合格后,报请建设单位进行实验。初验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实验合格后,逐级上报至省人防办,由省人防办统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

第六章 保 密

  第十八条 指挥工程通信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省或省以上保密工作部门颁发的《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总参相关部门颁发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除外)。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不得从事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

  第十九条 确定指挥所通信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要按保密要求进行,一般不要进行公开招标、投标。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与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不出任务保密问题。

  第二十一条 凡是与指挥所通信网络联网运行的系统和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关于涉密系统安全保密管理要求,制定本单位、本系统安全保密管理规定,确保不发生任务泄密事件。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防办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人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00二年八月七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