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046317/2011-01325 | 生成日期 | 2011-05-13 | 公开日期 | 2011-05-13 |
文件编号 | 宜政办发〔2011〕75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中国宜兴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废止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科技、教育 | 主题(二) | 教育 | 体裁 | 意见 |
关键词 | 学校,政府信息,公开 | 分类词 | 教育,综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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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加强学校离岗创收人员管理是严格教职工编制管理、切实维护教育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市现有部分教职工在外离岗创收。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离岗创收人员管理,维护教师队伍稳定,确保我市教育事业健康稳步发展,根据宜发〔2009〕50号《中共宜兴市委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宜政发〔2009〕228号《市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中小学校人员编制管理的意见》精神,现就加强学校离岗创收人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离岗创收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离岗创收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加强学校离岗创收人员管理是严格教职工编制管理、切实维护教育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市现有部分教职工在外离岗创收。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离岗创收人员管理,维护教师队伍稳定,确保我市教育事业健康稳步发展,根据宜发〔2009〕50号《中共宜兴市委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宜政发〔2009〕228号《市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中小学校人员编制管理的意见》精神,现就加强学校离岗创收人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2003年12月31日前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教育局批准的离岗创收人员,暂允许其保留人事关系,实行档案工资管理,工资卡由市教育局集中管理。所有离岗创收人员一律不得领取工资、奖金等报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含财政支付部分)等应缴款项每年均由离岗创收人员个人按时全额缴纳,由教育和财政部门负责收缴。
2、2004年1月1日后的离岗创收人员,在交清原协议规定的应交款项后,可以返校,由学校安排工作。也可以向学校申请辞职。若既不返校又不辞职的,学校必须按全员聘用合同有关规定予以解聘。
3、严格执行教职工编制管理规定,任何部门、学校不得擅自同意教职工离岗创收。广大教职工应切实增强纪律观念,不得擅自离岗创收,也不得借长病假之名离岗创收。对擅自同意教职工离岗创收的学校校长及相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
4、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