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宜兴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要求
宜兴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总体要求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三条 公开内容
宜兴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内容详见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具体包括:
(一)宜兴市城市管理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
(二)招投标行业有关政策文件和决策信息。
(三)宜兴市城市管理局工作信息、政务活动等动态信息。
(四)宜兴市城市管理局人事信息、财政管理、公共资源等信息。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
宜兴市城市管理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局长为组长,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各科办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宜兴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研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问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城市管理局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公开程序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宜兴市城市管理局门户网站为主要载体和主要公开形式。各科办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科办自行拟写,经科办负责人签字后,注明保密审查情况,经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报经办公室审查后上发布。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其申请程序、办理时限和有关要求参见《市城市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意见》。
第六条 保密审查
依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工作要求
(一)要明确工作人员,制订有关制度,落实有关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各科办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宜兴市城市管理局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各科办承办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按照《市城市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意见》执行。
(四)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