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城市管理局信息公开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宜兴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受理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市城市管理局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和建议并及时处理。
第四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拒不执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三)影响干扰或人为设置障碍,抵制政府信息公开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不履行职责的;
(五)弄虚作假,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行为。
第五条 本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