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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来源:市法制办 时间:2010-10-25 00:00:00 浏览次数: 400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10-01124 生成日期 2010-10-25 公开日期 2010-10-25
文件编号 宜政办发[2010]188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法制办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效力状况 公开程序 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综合政务 主题(二) 机关事务 体裁 其它
关键词 行政 分类词 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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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宜兴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风险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挂法律顾问室牌子,负责法律顾问室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法律顾问室主任、副主任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副主任兼任。法律顾问室主任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室主任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第五条  市政府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从市内外聘请若干法律专家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仲裁和法律教学、研究等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市政府法律顾问任期5年,可连聘连任,市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解聘。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室可设立法律事务助理(简称法务助理)。法务助理承担法律顾问室的日常工作事务。

根据案情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临时聘用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处理有关诉讼、仲裁、执行、调查取证、咨询等法律事务。

第七条  法律顾问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涉及市政府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重要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代理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草拟、修改、审核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签署的重要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五)根据需要参与市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工作;

(六)受市政府指派,参与、指导、协调、处理市属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法律事务;

(七)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要法律事务。

第八条  市政府授权法律顾问室处理诉讼和查封、冻结等紧急法律事项。

法律顾问室以市政府名义办理紧急法律事项,使用宜兴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务专用章。

相关文件中需要有市长签章的,由法律顾问室提出请示按程序送签。

第九条  法律顾问室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法律顾问、法务助理通过调查研究、专题咨询、商务洽谈、委托代办或代理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条  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行政决策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介绍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法律顾问会议。

法律顾问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载明与会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一条  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和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或民事行为等,按规定需要法律顾问室进行合法性咨询、论证的,法律顾问室应当提供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市政府有关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政府采购及其他经济贸易谈判,需要法律顾问参加的,相关单位应当提前告知法律顾问室,并提供相关材料,由法律顾问室指定法律顾问、法务助理参加。

拟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签订合同(协议)的,有关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资料,由法律顾问室指定法律顾问、法务助理对合同(协议)进行修改、审查,或提出书面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经市政府同意,委托法律顾问、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仲裁或非诉讼事项的,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办理委托手续。法律顾问、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士根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理市政府参与诉讼和仲裁案件,参与涉及市政府的非诉讼案件的处理。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法务助理认为属于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涉法问题的,可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提交法律顾问室,由法律顾问室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室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相关法律事务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涉及咨询、论证等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室以会议或书面形式向法律顾问征求意见,并将相关意见汇总后形成书面报告,供市政府决策参考;

(二)市政府对外交往和谈判过程中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由法律顾问室通知相关人员参加,直接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三)涉及诉讼、仲裁或非诉讼等法律事务的,由法律顾问室根据案情委托法律顾问、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代理。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室向市政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经法律顾问室负责人审查并签批,加盖法律顾问室印章,按政府工作规则呈报。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室可根据市政府相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请求,对其涉及的诉讼、仲裁、执行、合同等重大法律事务进行指导。

第十八条  法务助理、法律顾问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准确、客观、全面,提供的法律服务具备应有的质量水准。

第十九条  法务助理应当忠于职守,在任职期间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法律事务。

市政府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不得以其身份从事或参与有违职业道德、有损职务声誉的活动;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不得在名片上印制市政府法律顾问身份。

第二十条  法律顾问、法务助理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法律顾问室应当为法律顾问、法务助理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法律顾问室工作所需经费,由市政府法制办一并申报,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法律顾问室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部门或单位配合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  法律顾问、法务助理违反本规则规定,严重违反纪律、失职、营私舞弊或不履行规定的义务,给市政府的利益、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害的,应当解除聘任。

第二十五条  法律顾问室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