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0]165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0-08-23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提高我市紫砂陶产品质量水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宜兴紫砂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市政府《关于促进全市紫砂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全市与食物接触的紫砂陶产品实施质量监督抽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加强紫砂陶产品质量监管、推动宜兴紫砂行业健康发展为目标,通过建立、实施政府对紫砂陶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检制度,及时掌控全市紫砂陶产品质量状况,及早发现并解决存在问题,不断规范相关单位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全市紫砂陶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宜兴紫砂品牌形象。 二、抽检对象 全市依法设立的紫砂陶产品生产、经销单位、原料泥生产企业。对集团公司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挂靠作坊,分别抽检。 三、抽检产品 与食物接触的紫砂壶、杯等产、商品以及用于生产与食物接触紫砂陶产品的原料泥。 四、质量判定 抽检产品质量检验项目包括铅、镉、锰、钡、铬、钴溶出量、吸水率、抗热震性等与人身健康安全相关的反应产品内在质量的重要性能指标。产品质量判定依据为国家强制性标准、企业依法制定并备案的企业标准、国家或行业推荐性标准等。对国家暂未制定标准规定的锰、钡、铬、钴等溶出量,由检验机构出具实测结果,必要时提出建议意见。 五、抽检方法 1、抽样采取从生产单位的产成品中抽样和从市场经销单位买样相结合的方法,随机抽样,事前不通知或预约企业。 2、产品抽检每个企业不少于1次/季,每次不少于2个批次。 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六、组织实施 抽检工作由宜兴质监局负责组织实施。质监局应指定有资质的单位承担抽检任务,承担抽检任务的单位应制定抽检方案,报经质监局批准后严格按方案实施。抽检不收费。 七、有关要求 1、被抽检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抽样工作,生产单位应无偿提供抽检样品。样品一经确定,企业不得提出变更要求。凡拒绝抽样的,一律按不合格论处。 2、凡抽检不合格企业均须经整改,产品复检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销售。对抽检中发现的较轻微质量问题,由质监局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不按期整改和抽检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质监局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对企业进行查处。要坚决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要把抽检结果作为企业质量诚信建设的重要依据,表彰产品质量一贯优良的诚信企业,重点监督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 3、承检单位应当:(1)选派技术能力强、业务素质高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抽样和检验工作,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2)抽样检测人员应当主动向被抽样单位出示检验员证及抽样检验文件,说明来意,按要求完成现场抽样工作,确保抽检工作的公正性。(3)样品检验应自抽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应出具科学、公正、准确的检测报告,并及时将抽检结果与分析报告报市政府。抽检中一旦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应当在发现当天将检测情况报质监局。(4)抽检工作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规范进行,严格遵守行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者,将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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