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08期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0-09-01 11:09:45   [        ]     
文号 宜政规发[2010]6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0-08-21
文件类别 通知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1081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宜兴市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宜兴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保部门)下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承办补充医疗保险,负责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结算及管理。

  第四条 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雇)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按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1%缴纳。单位在职职(雇)工和退休(职)人员个人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一些特定行业在参加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建立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五条 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向经办机构申报,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缴纳。

  第六条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第七条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门诊医疗费用可由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给予适当补贴。

  (一)患糖尿病、冠心病(支架、搭桥术后)、肝硬化和慢性病毒性肝炎(甲肝除外)、帕金森氏综合症、中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肾功能不全、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等慢性病;

  (二)患恶性肿瘤除放疗、化疗以外的其他治疗;患严重尿毒症除血透、腹透以外的其他治疗;器官、组织移植后除抗排异治疗以外的其他治疗;

  (三)重性精神类疾病。

  补贴办法:个人帐户用完后,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累计超过500元以上的部分,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助50%,年最高补助限额为1500元;退休(职)人员累计超过300元以上的部分,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助70%,年最高补助限额为2000元;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累计超过300元以上的部分,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助90%,年最高补助限额为2500元。

  第八条 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给予80%的补贴,一个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第十条 参保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慢性疾病的,可填写慢性病病种门诊补贴申请表,同时附二级以上医院确诊的病历资料,经指定医院的指定医生初审并经该医院医务科审核,定期报市医疗鉴定小组集中审定。重性精神类疾病由无锡精神卫生中心出具疾病诊断证明。慢性病补贴病种及重性精神类疾病的诊断标准由市人保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111日起执行。本暂行办法的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