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0]120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0-06-17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宜兴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锡委发[2009]83号)和《中共宜兴市委、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发[2010]5号),设立宜兴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职责; (三)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四)增加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工作职责。 (五)加强组织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与事故调查、环境质量检测预警工作职责。 (六)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国家和省、市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或参与起草环境保护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并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行政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下同)。组织实施环保目标责任制、区域环境资源补偿等制度;组织开展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工作。 (二)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审核专项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的监督工作。 (三)组织开展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组织实施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和实施污染减排计划,监督管理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参与组织自然资源核算工作;负责全市环境统计和对城乡的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四)负责环境污染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范围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镇(街道、园区)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警工作,协调处理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五)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全市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污情况、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环境稽查,组织实施环保专项行动。开展对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并依法实施处罚。组织实施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收费制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范,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 (八)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九)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拟订地方环境标准,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参与指导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二)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人事科”牌子)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政务协调和督办工作;承担保密、安全、后勤服务、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等工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规划生态科 研究制定全市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管理市级环保专项资金和项目;承担机关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研究起草和监督实施自然生态保护的政策措施;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承担全市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工作,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参与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参与拟订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管理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和成果;组织环境保护新技术的示范与推广;拟定地方环境标准、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环保产业发展工作;承担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工作;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承担相关外事工作。 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市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工作;调查评估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组织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参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及生态破坏事件的监测;承担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职责;参与全市环保系统信息化工程建设。 (三)环境影响评价科(挂“行政许可服务科”牌子)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行政规章制度;承担规划、政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牵头组织推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按管理权限对有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管理职责;承担部门行政许可服务职责。 (四)法制宣教科 拟订全市环境保护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或参与制定涉及环境保护政策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实施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工作;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本市重大环境保护新闻的发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教育、人员培训和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开展绿色创建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和环境奖项的推选工作。 监督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的执行,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组织拟订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环境纠纷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实施省、市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和市级限期治理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总量控制计划建议,督促落实相关措施,检查相关重点治理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土壤、化学品、机动车、光等污染防治行政措施;组织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实施全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组织开展区域环境资源生态补偿,参与河道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开展淘汰臭氧层物质、可持续有机污染物、新化学物质等的调查和管理工作; 编制全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拟订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全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理设施运行工作;对废物进口和利用单位实施流向检查;对危险废物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单位实施行政代处置。承担核与辐射安全管理职责;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承担放射性废物管理和辐射事故应急管理职责;负责实施放射性废物和电磁辐射安全监管网络及网络标准化建设。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四、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8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正副科长(主任)10名,其中正科长(主任)5名、副科长(副主任)5名。 五、其他事项 1、市辖区内环境保护监察工作、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和应急响应处置工作的有关职责委托宜兴市环境监察局承担。 2、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的环境监测和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有关职责委托所属市环境监测站承担。 六、附则 本规定由宜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宜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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