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常务会议宜政纪[2010]8号
索引号 | 014046317/2010-00606 | 生成日期 | 2010-08-13 | 公开日期 | 2010-08-13 |
文件编号 | 宜政纪[2010]8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中国宜兴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主题(二)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分类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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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政府常务会议宜政纪[2010]8号 |
8月1日上午,市长王中苏主持召开了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会议专题讨论、研究了企业职工医保、学生医保、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科研设计用地管理、国家卫生城市省级复审情况、规范性文件清理等7项议题。现纪要如下:
一、会议讨论、研究了职工医疗保险工作,听取了市人保局关于《宜兴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宜兴市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宜兴市离休人员、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统筹医疗暂行办法》、《宜兴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两《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汇报。会议指出,实施“城保”与“企保”并轨,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既是上级的硬性要求,也是提高我市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的现实需要。根据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精神,市人保局起草了《暂行规定》,配套制定了两《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为推进并轨提供了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的政策依据。会议原则同意《暂行规定》、两《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精神,其中《暂行规定》和两《暂行办法》以市政府文件下发,《实施细则》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会议强调,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轨后,参保范围和对象、缴费基数和比例、医疗保险待遇等都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把握政策,严格标准,过细工作,平稳推进,切实保障医保新老制度顺利衔接和过渡。这一次改革中,单独建立了离休人员、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统筹医疗制度。鉴于其医疗费筹资难度较大的实际,市人保局要按照“应收尽收、总量控制、考核结算”的要求,加大征收力度,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足部分由财政全额承担,切实提高离休和荣军医保待遇。
二、会议讨论、研究了学生医疗保险工作,听取了市人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宜兴市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汇报。会议指出,进一步完善学生医疗保险制度,对于有效减轻参保人员负担,切实提高广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会议原则同意将学生医保筹资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260元,其中财政补助160元,学生个人缴费100元。《意见》以市政府文件形式下发,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会议强调,《意见》实施后,全市广大学生的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将全面提高,市人保局、教育局要加强宣传、积极引导,确保使该项社会保障制度真正发挥效应,惠及广大参保学生。
三、会议讨论、研究了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公共服务工作,听取了市发改委《关于市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公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汇报。会议指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既是改革发展的重要方向,也是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有效途径,更是转换政府职能的现实需要。近几年来,在“三脱钩”的基础上,我市在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在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独有优势、增强自主发展能力等方面,积累了有益经验,为进一步推开奠定了良好基础。会议原则同意《意见》精神,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转发。会议强调,政府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新形式购买公共服务,确定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实施政府非行政管理的事务性工作、非管理性的辅助职能,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点,是为了给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高标准、高效率的优质服务。各级各部门要围绕这一根本性目标,按照“试点先行、坚持标准、确保质量、严格评估”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确保购买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在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过程中,市发改委要牵头做好四项工作:一是要在每年一季度排出政府购买服务的年度计划,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事项和进度安排;二是要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就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标准、质量作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统筹安排财政预算资金,通过公开招标、定向购买等方式,确定提供服务的行业协会和商会;三是要按照“费随事转”的方法,对政府购买的服务进行转移支付,特殊事项进行财政专项补贴;四是要加强跟踪指导,严格绩效考核,确保购买服务的质量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会议讨论、研究了国家卫生城市省级复审情况,听取了市卫生局关于《国家卫生城市省级复审情况汇报》(以下简称《汇报》)的汇报。会议指出,近几年来,市委、市政府坚定不移地推进城市建设,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城乡面貌和对外形象有了新变化。尤其是通过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生态市等一系列创建活动,城市功能、管理水平和市民素质都有了新提升,在全国同类城市中始终保持了领先地位。但必须看到,我市环境卫生工作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特别是6月份,江苏省爱卫会对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进行了复审,明确指出宜兴还有许多需要改进和提高的具体问题和不足,整改的任务相当艰巨。根据复审程序,全国爱卫会将于下半年对我市进行暗访,以决定我市能否最终通过国家卫生城市复审,保住“国家卫生城市”这块金字招牌。各级各部门要清醒认识到迎接国家级暗访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认真研究,落实责任,扎实整改,不断巩固和提升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确保全市环境卫生经得起看、经得起查,努力争创名副其实、全国一流的卫生城市。下一步,市政府办公室要对照省级复审专家组意见,认真梳理当前城乡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要进一步细化整改责任和要求,将任务下达到属地政府、责任部门,细分至各个行政村、社区;要继续实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片包干、市机关部分挂钩结对等制度,确保各类问题能如期整改落实到位。
五、会议讨论、研究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听取了市环保局《关于<宜兴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编制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汇报。会议指出,去年底,我市生态市创建工作已经高水平通过国家考核验收。在成功创建国家生态市后,我市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更高目标,这既是进一步巩固、深化和提升国家生态市创建成果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展现我市生态特色,提升城市竞争力的战略行动,必将为宜兴的新一轮发展构建起强大的后发优势。会议原则同意《规划》意见,会后由市环保局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市政府将组织召开全市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工作动员大会,全面启动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工作,向各镇、园区、街道和相关部门下发责任状和任务书。会议强调,《纲要》对我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性、纲领性作用。为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在修改及实施过程中,要突出三大重点:一要加强目标和指标的统一和协调,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将《规划》与上级部门审批通过的各专项规划、正在起草的“十二五”规划纲要进行比对和衔接,确保相互一致、彼此呼应。二要务实严谨地安排建设项目,超前进行投资效益分析,特别在重点工程项目的设计以及资金测算上,要立足宜兴实际、适当留有余地;三是要继续加大对上争取力度,力争更多项目纳入国家、省重点项目的总盘子,取得更多的资金支持和倾斜。
六、会议讨论、研究了科研设计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听取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宜兴市科研设计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汇报。会议指出,加强科研设计用地管理,既是上级用地管理的政策要求,也是我市规范科研设计用地行为的实际需要,对于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更好地吸引外地科研项目落户宜兴,具有十分鲜明的导向作用。会议原则同意《办法》精神,以市政府文件下发,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会议强调,科研设计用地管理必须坚持统一政策、系统管理、依法规范、有效监管的原则。在《办法》实施过程中,市国土局要从源头上把好关,严格规范科研设计用地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行为,确保科研设计用地按规定用途发挥其功能。
七、会议讨论、研究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听取了市法制办《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和《关于做好部分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决定》和《通知》)的汇报。会议原则同意《决定》和《通知》精神,《决定》进一步征求各分管市长和相关部门意见后,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发布,《通知》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下发。会议指出,全面系统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适时清理那些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要求不相适应的制度和文件,是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措施和有效途径。根据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的规定,市法制办已经对2009年6月1日以前发布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排查出继续有效文件356件、废止文件93件、已失效文件44件、需重新修订文件45件。下一阶段,要重点做好三项工作,保障清理工作有序推进:一是对于宣布失效和废止的文件,要与相关部门做好衔接,并在工作中停止执行;二是对需重新修订的文件,由市法制办会同各责任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在今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并重新公布;三是要加快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为今后规范性文件的查阅、清理、管理提供便利。
最后,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学法的计划安排,会议举行了集体学法活动,市法制办重点围绕合同综述及公证、鉴证、见证区别等法律知识进行了讲解。会议要求,各位副市长要结合分管工作,进一步提高学法用法能力和水平;要着重把握好合同及公证、鉴证、见证的实践运用,确保依法办事、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