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09-00753 | 生成日期 | 2009-02-11 | 公开日期 | 2009-02-11 | |
文件编号 | 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法制办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效力状况 | 公开程序 | 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综合政务 | 主题(二) | 机关事务 | 体裁 | 其它 | |
关键词 | 行政 | 分类词 | 行政事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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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
宜政发[2009]5号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的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帮助企业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渡过难关,促进宜兴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和本市实际,现就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为企业提供更优质服务,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全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进一步调整执法理念,改变工作思路,由纯粹对企业通过执法进行监管,转变为以服务加强监管,寓服务于监督管理之中,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解企业所难,主动帮助企业加强政策研究,及时向企业提供国家在行业、财政、金融及扩大内需等方面政策的各类信息,保证企业能够充分享受国家的有关政策资源,切实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二、各行政执法机关除依法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管等方面的强制性检查和例行检查,以及处理投诉、举报等必须进行的执法检查外,要减少其他自行组织的各类执法检查,以减少执法扰企行为。
三、在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理中,应当贯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教育在先、教育为主,主动帮助企业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对企业的轻微违法行为,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督促企业主动整改,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对企业的一般违法行为,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为企业整改提供帮助,并在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幅度范围内,以下限处罚或减轻处罚。
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行为,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但涉及罚款内容的处罚可以适当降低比例。
四、对企业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在对外承诺的最短期限内尽快予以办理,可以简化办理条件和程序的应当简化。依法对企业征收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减负工作的意见》所确定的标准执行,严禁以各种名目变相乱收费。除法定的培训外,行政机关不得强制要求企业人员参加,参加培训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必须严格执行上级规定或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五、对企业慎重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确需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应以动员企业自觉执行为主,企业不能够自觉执行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在进行强制执行时,应以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不扩大对企业不利影响为原则。
六、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当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协调等其他行政管理手段为企业提供法律、政策、业务、技术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禁止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利用其他任何形式以权谋私。
七、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对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以其他形式以权谋私的,要严肃查处,市纪检监察、法制、人事等部门也将一查到底,并按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宜兴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的规定,对涉案执法人员作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指导意见,请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认真执行。各行政执法机关也应依照本意见,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