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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废止)

来源:中国宜兴    日期:2009-01-15 00:00:00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09-00772 生成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09-01-15
文件编号 宜政办发〔2009〕14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中国宜兴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废止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劳动、人事、监察 主题(二) 社会保障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补助,政府信息,公开 分类词 工资,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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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为了较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共宜兴市委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宜发[2008]27号)的有关精神,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9年1月起,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的2640元/年(220元/月),提高到3000元/年(250元/月),每半年发放一次。

  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较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共宜兴市委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宜发[2008]27号)的有关精神,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9年1月起,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的2640元/年(220元/月),提高到3000元/年(250元/月),每半年发放一次。 

    希各级各相关部门按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落实好各项最低生活保障措施,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二OO九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