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046317/2008-01314 | 生成日期 | 2008-10-20 | 公开日期 | 2008-10-20 |
文件编号 | 宜政办发〔2008〕185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中国宜兴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废止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民政、扶贫、救灾 | 主题(二) | 社会福利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残疾人,政府信息,公开 | 分类词 | 民政,综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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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给予生活救助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给予生活救助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重度残疾人的救助工作,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残疾人联合会… |
: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给予生活救助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给予生活救助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重度残疾人的救助工作,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给予生活救助的通知》(苏民保〔2007〕12号、苏财社〔2007〕127号)以及无锡市《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给予生活救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41号)精神,结合实际,就做好我市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和实施时间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无固定收入、不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持有宜兴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精神残疾,一级盲、二级盲视力残疾的重度残疾人员给予生活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生活救助:
(一)重度残疾人本人有固定收入的;
(二)正在服刑期间的;
(三)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
(四)参与盗窃、抢劫、破坏公共设施和扰乱社会秩序等活动的;
(五)参与组织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活动的;
(六)其他市、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不予保障的。
二、救助标准
对符合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条件的对象,其本人救助标准参照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救助金。
三、申请和审批
(一)申请生活救助金的重残人员,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需提供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以及无固定收入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将申请人的申请要求公示,时间1周;对无异议的,由申请人填写《宜兴市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登记表》,签署意见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四)市民政局对申请人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经批准享受生活救助金的,发给《宜兴市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金领取证》;对不予批准的,由市民政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没有设立村(居)民委员会的,可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
(六)审批时间从接到申请人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资金来源和发放
(一)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的生活救助资金,列入“其他城镇社会救济支出”科目和“其他农村社会救济支出”科目。
(二)城镇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的生活救助资金,由市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两级财政按7:3的比例分级负担。
(三)农村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的生活救助资金,由市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两级财政按5:5的比例分级负担。
(四)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金从批准之月起执行,每半年社会化发放一次。
五、部门职责
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重残人员生活救助政策及具体实施办法,并承担对符合条件的重残人员的生活救助管理。
市残联负责重残人员审核审定、发证和相关事务工作。
市卫生部门配合残联做好重残人员残疾等级的鉴定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救助经费的筹集及监管工作。
二OO八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