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046317/2008-01330 | 生成日期 | 2008-08-06 | 公开日期 | 2008-08-06 |
文件编号 | 宜政发〔2007〕185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中国宜兴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效力状况 | 废止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主题(二) | 其他 | 体裁 | 意见 |
关键词 | 规划,乡镇,建设 | 分类词 | 计划,城乡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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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规范各类建设行为,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对各镇规划区(含工业集中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各类建设行为,必须经市规划部门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对上述范围之外的村镇区域,市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供应建设用地,市规划部门不得审批各类建设行为。
2、严格控制为农林牧副渔业配套的临时建设行为。对确需建设的,各镇(园区、街道)应对其选址、规模、形式及使用功能进行初审后报市规划部门审批。配套设施作为临时建筑,如因规划建设需要,应无条件自行拆除。
3、严格农民自住住房建设审批。各镇(园区、街道)要严格按照农民自住住房建设管理和村庄规划的规定,对农民自住住房建设的对象、坐落位置、建筑面积从严把关、严格审批,并报市规划部门备案后才能开工建设。
4、市规划、城管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相关规划监察执法职能,加强巡查监督,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坚决拆除各类违法建筑。
5、各镇(园区、街道)要依法规范建设审批行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区域范围内各类规划建设行为的管理;要加强巡查监督,建立健全违法建设信息即时收集、上报、制止机制,坚决遏止新增违法建设。
6、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各类越权审批建设的行为和对各类违法建设发现、查处不力的行为,市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OO七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