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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废止)

来源:中国宜兴    日期:2008-08-06 00:00:00    浏览次数:57
索引号 014046317/2008-01330 生成日期 2008-08-06 公开日期 2008-08-06
文件编号 宜政发〔2007〕185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中国宜兴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效力状况 废止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主题(二) 其他 体裁 意见
关键词 规划,乡镇,建设 分类词 计划,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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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规范各类建设行为,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对各镇规划区(含工业集中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各类建设行为,必须经市规划部门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对上述范围之外的村镇区域,市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供应建设用地,市规划部门不得审批各类建设行为。

    2、严格控制为农林牧副渔业配套的临时建设行为。对确需建设的,各镇(园区、街道)应对其选址、规模、形式及使用功能进行初审后报市规划部门审批。配套设施作为临时建筑,如因规划建设需要,应无条件自行拆除。

    3、严格农民自住住房建设审批。各镇(园区、街道)要严格按照农民自住住房建设管理和村庄规划的规定,对农民自住住房建设的对象、坐落位置、建筑面积从严把关、严格审批,并报市规划部门备案后才能开工建设。

    4、市规划、城管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相关规划监察执法职能,加强巡查监督,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坚决拆除各类违法建筑。

    5、各镇(园区、街道)要依法规范建设审批行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区域范围内各类规划建设行为的管理;要加强巡查监督,建立健全违法建设信息即时收集、上报、制止机制,坚决遏止新增违法建设。

    6、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各类越权审批建设的行为和对各类违法建设发现、查处不力的行为,市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OO七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