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046317/2008-01317 | 生成日期 | 2008-08-06 | 公开日期 | 2008-08-06 |
文件编号 | 宜政发〔2007〕149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中国宜兴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主题(二) | 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 体裁 | 意见 |
关键词 | 产业,行业,政府信息,公开 | 分类词 | 经济管理,综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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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市政府关于加快新兴服务业发展的奖励意见 |
加快新兴服务业发展的奖励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宜发[2005]8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宜兴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宜发[2006]100号)精神,为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积极拓展新型服务领域,着力培育服务业新的增长点,进一步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快新兴服务业发展制订如下奖励意见。
一、政策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在本市投资、经营,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和城市发展规划要求的物流、服务外包、创意、商贸、信息、商务和社区服务等新兴服务业项目和企事业单位。
二、扶持重点和标准
(一)物流业
1、鼓励在市规划确定的物流园区内新建物流项目和新办物流企业。凡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和企业,按其发生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1%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对工业企业(集团)剥离物流业务,整合组建第三方物流企业并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和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服务外包业
1、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或年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分别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2、对服务外包企业通过CMM/CMMI认证的,按认证级别分别给予5-10万元的奖励。
(三)创意产业
大力发展创意产业。对创意企业和个人,其工业、广告、包装等设计,以及动漫原创、传统工艺作品等获得国家、省、无锡市以上有权部门认定的,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信息服务业
1、鼓励发展电子商务。对企业利用互联网建立网上交易平台或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当年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上,且年交易额达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2、鼓励发展信息软件业。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包括钳入式)开发企业,经营性收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每家给予3-5万元的奖励。
(五)商贸服务业
1、积极实施“万村千乡”工程。对大型商贸连锁企业在镇、园区、街道、行政村设立的连锁销售店,达到“万村千乡”工程建设标准,并经无锡市验收合格的,每家奖励2000元。
2、鼓励发展专业特色街。对建设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要求的商业特色街,街道长度500米以上或店铺200间以上的(开店率80%、同业门店率60%以上,有明显街标,下同),街道长度300米以上或店铺100间以上的,分别给予所在镇、园区、街道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3、对新引进国际著名品牌实行奖励。凡商贸服务业引进著名品牌(连锁)店(需经市经贸局确认),其经营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每家奖励2-3万元。
(六)商务服务业
大力促进各类商务服务业发展。对诚信度高、社会服务能力强的会计、审计、法律、评估、咨询、研发、设计等商务服务业企业和单位,年内进行综合评定给予一定奖励(评定标准另行制订),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七)社区服务业
鼓励支持镇、园区、街道发展社区服务业。对在社区内建设具有一定规模、影响力和示范作用的便民服务项目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奖励申报程序
1、申报范围:凡符合新兴服务业发展奖励条件的项目和单位均可申报。
2、申报程序和方式: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单位向所属镇、园区、街道服务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当地政府初审同意后报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
3、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资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4)项目竣工验收审核材料;
(5)经有资质单位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及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6)市相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材料。
4、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开展评审、考核工作,提出当年度新兴服务业专项资金奖励建议方案,报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发改、财政、经贸等部门联合下发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5、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和单位。
四、监督管理
1、市发改局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市相关部门开展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效绩评价工作,负责专项资金拨付以及使用情况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2、企业和单位收到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帐务处理。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违反国家财政纪律、财务制度行为的,将追回已拨款项,并追究相关责任。
3、对各类项目的奖励都必须在项目竣工验收或开业后兑现,奖励金额实行总额控制(若突破专项资金总额时,实际奖励金额作适当调整),具体奖励实施细则由市发改局会同市相关部门另行制订。
本意见由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