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046317/2008-01328 | 生成日期 | 2008-08-01 | 公开日期 | 2008-08-01 |
文件编号 | 宜政办发〔2006〕68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中国宜兴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电力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电力,政府信息,公开 | 分类词 | 能源,综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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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力设施建设的通知 |
加快电力设施建设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力设施建设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宜兴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电力需求持续增长,电力设施建设规模逐年扩大。为及时解决电力设施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继续加快电力设施建设步伐,确保“十一五”期间宜兴经济持续稳定高速增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54号)和《无锡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通知》(锡政办发〔2006〕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快电力设施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快电力设施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为适应宜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省电力公司、无锡供电公司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宜兴供电公司的努力,我市电力设施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但由于电力项目在现行用地、环评、规划、拆迁等诸多环节的制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力项目的建设进度。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加快电力设施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更加紧密配合,协调高效配合做好电力设施建设的前期工作,共同解决好电力设施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努力为电力设施建设提供良好环境,保证按时完成2006年电力设施建设任务,为完成“十一五”电力设施建设任务开好头。
二、完善电力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力规划工作,抓紧组织编制电力长远发展规划和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并将电力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纳入城市、镇园区、村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实现电力规划与其他规划的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要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所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予以严格保护。现有的各级规划中未考虑电力设施建设用地的,应根据这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机会及时进行规划调整,为电力设施建设用地提供条件。要妥善处理好远期规划和近期建设的矛盾,在规划时应尽量避免高压输电线路跨越民房和厂房,对于少数无法避免的跨越,各部门要负责协调解决。
三、加强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的用地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断总结和推广建设项目用地管理中的有效做法,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做到既能切实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又能积极促进电力项目建设。对于输电线路工程走廊(包括杆、塔基)不征地,只对输电线路塔基用地作一次性经济补偿。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办理用地预审时,要尽可能简化手续。变电站工程建设的用地指标要按市重点工程的政策优先保证,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规划、用地预审和用地计划中要及时做好审批工作,努力保障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需要。对目前尚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变电站建设项目(特别是220KV及以下变电站项目),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填报项目情况说明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表、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价报告后,即可完成用地预审。市电力设施建设用地的征收和有关补偿价格,按市重点工程的政策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确定。
四、加快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
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电力项目建设的支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优先为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各镇园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所属区域内建设项目的推进工作负责。投资主管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要针对电力工程建设的特点,与市供电公司协商后制订出具体的审批实施办法和细则,原则上以打捆的方式进行项目审核或审批。环保部门要加快电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工作进度(500KV及以上项目编制环评报告书,220KV及以下项目编制环评报告表),及时出具审批文件。城市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快变电站站址、输电线路路径的审核,及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工期要求特别紧急的电力设施建设工程,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市供电公司会商后,可先行批准开工。
五、将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市重点建设工程
为确保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稳步推进、按期完成,市政府决定将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市重点建设工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力设施建设工作,按省、市重点工程的优惠政策优先落实电力设施建设条件,积极支持市供电公司做好涉及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的政策处理工作。因电力设施建设所涉及的房屋拆迁、林木砍伐、鱼塘占用、青苗赔偿等补偿标准,由市供电公司配合当地政府按照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标准或中介机构的评估执行,在依法保障当地群众的正当权益的同时,加快推进工程建设。
六、建立电力设施建设领导协调机制
为加强对电力设施建设的领导和协调,市政府决定成立市电力设施建设领导小组,推进电力设施建设,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建设中的有关问题。根据电力设施建设需要,由市电力设施建设领导小组适时召开专题协调会议,专题研究、推进、检查电力设施建设进度并协调解决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二OO六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