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046317/2008-01309 | 生成日期 | 2008-06-10 | 公开日期 | 2008-06-10 |
文件编号 | 宜政办发〔2008〕101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中国宜兴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废止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卫生、体育 | 主题(二) | 卫生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医保,政府信息,公开 | 分类词 | 卫生,综合 | ||
文件下载 | 下载 | ||||
内容概况 | 为进一步减轻患慢性尿毒症参保对象的实际困难,参照周边县市补助结报方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宜兴市城乡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补助暂行规定》(宜政办发[2006]104号)中针对尿毒症患者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患慢性尿毒症参保对象的实际困难,参照周边县市补助结报方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宜兴市城乡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补助暂行规定》(宜政办发[2006]104号)中针对尿毒症患者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原第四条申报办法中,规定每年7月、12月到所在镇(园区、街道)填写鉴定申请表,并按要求附上相关材料进行申报。现调整为:每季度到市城乡居民医保业务管理中心申报,并附上符合规定的门诊血透治疗费发票。
原第五条补助方法中,规定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规定审核后,通过所在镇(园区、街道)医保办予以发放。现调整为:在市城乡居民医保业务管理中心申报后,直接办理补助手续。
原第六条补助标准中,规定慢性尿毒症年度最高补助标准为5000元。现调整为:慢性尿毒症年度最高补助标准为8000元。
其余特殊病种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