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046317/2008-01308 | 生成日期 | 2008-05-28 | 公开日期 | 2008-05-28 |
文件编号 | 宜政办发〔2008〕87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中国宜兴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废止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财政、金融、审计 | 主题(二) | 保险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保险,政府信息,公开 | 分类词 | 金融,综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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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为加快推进“平安农机”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农业保险试点的通知》(苏政传发〔2007〕84号)和《无锡市政策性农业机械保险实施办法(试行)》(锡政办发〔2007〕1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宜政办发〔2008〕87号 农机 保险 办法 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政策性农业机械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宜兴市政策性农业机械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平安农机”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农业保险试点的通知》(苏政传发〔2007〕84号)和《无锡市政策性农业机械保险实施办法(试行)》(锡政办发〔2007〕1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从事农业生产作业的农业机械推行政策性农业机械保险(以下简称政策性农机保险),实行财政全额补助。
具有本市户籍或虽无本市户籍但在本市长期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作业的农机户、本市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农机户)依法按规定申领牌证、驾驶证等有关证照,并按规定参加检审,方可享受政策性农机保险,成为政策性农机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政策性农机保险的机种暂定为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专营或兼营道路运输的拖拉机除外)及联合收割机。
第四条 市水利农机部门负责本市政策性农机保险的推广、审核方案的制订和组织实施,督促保险公司做好理赔工作,协调、处理农机保险中的其他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
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政策性农机保险的宣传发动,协助农机户投保、理赔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政策性农机保险财政补贴由市、镇两级财政各补贴保费的50%。
第六条 承保政策性农机保险的保险机构根据招标结果确定。中标保险机构应按照授权经营协议履行义务,并按照保单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 政策性农机保险共设第三者责任险和司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两个险种。其中第三者责任险参照国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相关条款执行,司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参照国家机动车辆司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相关条款执行。但保险机构应当将道路以外农业作业场所发生的事故纳入保险范围,并在保单上作特别约定。
第八条 第三者责任险按小型拖拉机、大中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三类机型投保,实行差别保费。司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按统一标准实行按座投保。
第九条 承保保险机构应提供上门服务,尽量为农机户提供便利。
承保保险机构应设立 24 小时服务专线,接受被保险人的报案。投保人发生事故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向承保保险机构和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案(在道路发生的事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进行事故处理。
第十条 承保保险机构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专人进行现场查勘。
因承保保险公司原因无法现场查勘的,应以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或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出险说明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承保保险机构应按规定报批,并在规定时间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
第十一条 在被保险人按规定提供相关理赔资料后,承保保险机构应按保险条款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投保人支付赔款。
第十二条 承保保险机构应定期向市财政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送上季政策性农机保险承保、理赔报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